晋卫健〔2023〕121号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卫生
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
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卫健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全面推行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18 日
全面推行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9〕940号)、《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闽卫规〔2022〕3号)、《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泉卫政法函〔2020〕134号)的要求,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法制审核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的必经程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该行政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通过推行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工作机制
(一)成立审核机构。成立晋江市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下设法制审核办公室挂靠局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市卫健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在进行法制审核时,可以征求我局法律顾问的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不得同时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工作。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制定目录清单。制定晋江市卫生健康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附件2),明确审核范围。目录清单根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部门要求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三)规范审核流程。①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提请行政负责人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相关依据、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意见,经过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详见附件3、4),供法制审核。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并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③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认为权限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基准适当、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认为存在越权执法、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法律适用错误、裁量基准不适当等问题的,可以提出具体审核建议并退回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根据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批。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强化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法制审核人员,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质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三)强化培训督导。积极开展专项学习培训,加强案例指导和政策解读,提高执法人员法制审核意识,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顺利实施。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附件1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鉴于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对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具体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蔡婉浈 市卫健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 组 长:洪志兴 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陈鹭旭 市卫健局二级调研员
黄东昭 市卫健局副科级领导
成 员:黄臻涛 市卫健局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科长
童方杰 市卫健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陈明焕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张再兴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赖清波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法律顾问:李爱华 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
领导小组下设法制审核办公室,挂靠局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黄臻涛、陈舒曼、蔡华慧等3名同志为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领导小组成员及审核小组成员如有发生岗位变动,则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报局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领导小组及法制审核办公室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顺利开展;负责对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法制审核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具体审核。
附件2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审核类别 |
审核范围 |
审核目录 |
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类 |
通过听证程序或者涉及重大利益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 |
经听证程序或者涉及重大利益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 |
|
2 |
行政处罚类 |
1、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3、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4、上级督办的或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人民法院审理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并责令重新办理的案件; 6、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的其他案件。 |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 |
|
3 |
违反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管理的处罚 |
《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 |
|
||
4 |
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的处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
|
||
5 |
违反母婴保健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 |
|
||
6 |
撤销已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 |
|
||
7 |
行政处罚类 |
1、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3、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4、上级督办的或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人民法院审理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并责令重新办理的案件; 6、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的其他案件。 |
违反中医药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 |
|
8 |
违反血液及制品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 |
|
||
9 |
违反传染病/消毒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 |
|
||
10 |
违反医疗综合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
|
||
11 |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 |
|
||
12 |
违反职业健康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 |
|
||
13 |
违反公共卫生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 |
|
||
14 |
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行政强制事项 |
《行政处罚法》《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
|
||
15 |
行政强制类 |
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
|
16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 |
|
||
17 |
暂停、封存、控制涉嫌违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作业、材料和设备、现场 |
《职业病防治法》等。 |
|
附件4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当 事 人 |
|
案 由 |
|
案 件 来 源 |
|
案 情 简 介 |
|
办 案 单 位 |
|
办案单位 意见 |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
法制审核 意见 |
审核人员: |
领导小组成员意见 |
|
备注:“领导小组成员意见栏”会签对象为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如需进一步了解案情,可根据需要到执法大队调取案件。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18日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