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04-27 10:52 浏览量: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陈埭分局、各国土资源所:

      现将《晋江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26日

     

    晋江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关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是指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由具体案件承办人向案件承办中队负责人提请召开,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由案件承办中队负责人发起。

      第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受大队长委托,由案件承办中队分管副大队长组织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参加人员为分管副大队长、案件承办中队负责人、案件承办中队的其他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局领导、相关科室、法制员、法律顾问参加,会议由具体案件的案件承办中队负责人主持。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主动申请回避,集体讨论会的主持人可以提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需要回避,是否回避由大队主要领导决定。

      大队主要领导认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作出该参会人员回避的决定。

      第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2、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

      3、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

      4、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

      5、会议主持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表决意见;

      6、案件集体讨论组成员对意见进行表决;

      7、案件承办人员就集体讨论内容整理并形成《违法案件审理记录》,与会参与人签名确认。

      第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经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原则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载入讨论记录,案件承办人员应执行集体决议,若集体讨论过程中、过后尚未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前出现重大变化(如出现新证据或新线索引发案情出现新的变化,导致原集体讨论决定可能存在不合法等),案件承办人员应结合新的证据重新提交集体讨论。

      第八条 经过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后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方可形成行政处罚决定,而后依程序要求报各级领导审核签批。

      第九条 对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情况,应由具体案件承办人制作书面记录并撰写《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并形成案件的正式材料。记录要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参加讨论的有关人员应在讨论记录上签名,案件承办人员应将记录归入本案案卷。

      第十条 《违法案件审理记录》法制审核形成的卷宗材料是内部审批程序性材料,不对外公开;如因工作需要查阅,必须经大队主要领导或局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一条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露案件或案情有关工作秘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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