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04-27 10:40 浏览量: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陈埭分局、各国土资源所:

    现将《晋江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1426

     

     

    晋江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关于自然资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及实体合法性、公正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是指本制度第四条所涉及的行政执法决定,普通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晋江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实行。大队法制员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主体,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对本大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内部合法性、公正性的事前监督措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执法决定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1、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3、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原则性修改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同一行为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

    5、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6、做出的行政执法可能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二、重大行政答复事项

    1、上级机关认为该事项重大、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

    2、行政答复事项可能涉及复议及诉讼的;

    三、其它需要提请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决定。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报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承办中队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且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大队法制员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法制员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后应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该意见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

    第八条 大队法制员认为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承办中队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拒不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承办中队按本制度向大队法制员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大队法制员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十条 大队法制员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程序是否合法;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大队法制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执法中队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或案件复杂等原因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大队主要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大队法制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大队法制员认为案件复杂或可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的,可提请大队领导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大队法制员审核完毕后,提请大队主要领导审定,依审定意见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提交法制审核的案件承办中队负责人。

    第十五条 各承办中队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大队法制员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报送大队领导处理,由大队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大队法制员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形成的卷宗材料是内部审批程序性材料,不对外公开。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附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试行)

                        编号:(     )法审      

     

     

    当事人

     

    承办案件机构及执法人员

     

     

     

    承办案件机构所提决定意见

     

     

     

     

      

    审核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

     

     

    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需要说明的情况: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意见可另附纸说明。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426日印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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