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09-30 09:58 浏览量:

    局机关各科(室)、队:

    现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930   

     

    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文化市场综合

    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执行程序,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规定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文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重大案件行政处罚的管理

    (一)重大案件确定:对公民处以一万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三)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备案,必要时可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部门。

    三、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程序

    (一)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罚款确有实际的经济困难的,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应向执法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原因,还应提交其“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社区(村委会)证明等。执法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理判断当事人缴纳罚款的能力,必要时应当实地调查,既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要防止当事人借此逃避法律责任。

    (二)执法人员收到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或进行实地核查,如当事人经济确实困难的,办案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其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发现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履行,违反行政机关作出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五、罚没收入应当按照严格执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

    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和没收物品的入库和出库管理

    (一)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和没收的物品,应统一存放在专用仓库,建立库存物品账册,保管人员岗位变动时应组织移交交接。

    (二)执法人员应于开具《证据先行保存登记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没收物品清单》(附件1)三日内,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和没收物品运至仓库入库。

    (三)对于没收的物品,符合销毁要件可以出库进行销毁的,由仓库管理员和局办公室总务签字后,并注明销毁物品的名称、单位、数量等,经大队长审核、局长审批后,交由两名执法人员办理出库销毁手续

    (四)依法没收的罚没物品,符合拍卖条件的罚没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由大队长审核同意,并注拍卖物品的名称、单位、数量等,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组织拍卖。采用公开拍卖会方式处置的,一般应当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保留价一般参照价格认定指定1家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确定。

    (五)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款,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六)仓库保管员要定期进行盘点,对出现的盘盈或盘亏物品,要找出原因并进行说明。对存放物品必须严格管理,一旦发现遗失,应及时报告大队长。与工作无关的人,不得进入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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