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晋江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准入退出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0-01 12:20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准入退出细则(试行)》经局党组(扩大)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晋江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准入退出细则(试行)

      为引导和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有序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营环境,根据《晋江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晋江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实施方案》,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拟进入或已进入晋江市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单车)经营企业。

      二、准入退出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选优汰劣、市场调节、总量控制”原则,引入有实力、有情怀、有担当的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为市民提供优质低碳的出行服务。

      三、准入机制

      1.准入方式

      原则上以公开招标作为市场准入方式。中心市区(四镇六街道)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共享电单车经营企业和投放车辆数量。其余区域由各镇(经济开发区)负责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共享电单车经营企业和投放车辆数量,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备,监管机制参照市区执行。

      运营期间原则上实行“退一进一”机制新增经营企业,中心市区共享电单车经营企业数为3-5家,其余镇(经济开发区)经营企业数为2-3家。目前市场投放的经营企业数量已超出上限的,实行逐步淘汰的方式清退市场。

      2.运营期限

      原则上运营期限自运营协议签订之日起不超过3年。在运营期限满前3个月,组织实施新一轮公开招标。

      3.签订协议和办理备案

      中标的经营企业,须与市城市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签订运营协议,在30日内按照《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市共享电单车车企备案的通知》(晋城管〔2021〕109号)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纳入全市共享电单车监管平台统一监管。已办理备案手续、签订运营协议但尚未纳入监管平台的经营企业,须自本细则出台后60日内纳入监管平台统一监管。

      4.过渡期安排

      本细则出台前已与市城市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运营协议的经营企业,按《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市共享电单车车企备案的通知》(晋城管〔2021〕109号)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可继续运营,直至协议终止。未与市城市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运营协议但已办理备案并在市场运营的经营企业,须补签运营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按实际投放市场运营的时间起算,运营期限不超过3年。已在市场运营超过3年的,需重新组织招投标准入,在确定新经营企业后,原经营企业即可退出市场。

      四、退出机制

      共享电单车经营企业,出现以下情形,责令退出市场:

      1.年度综合考核不及格的;

      2.连续三个月或者连续3个季度考核不及格的;

      3.未纳入全市监管平台统一监管的或出现严重违投的;

      4.未按备案要求向主管部门备案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

      6.因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7.在全市重大活动中,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

      8、出现未购买用户保险的、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对甲方及相关部门隐瞒车辆实际行驶情况的;

      9.对甲方或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配合整改的;

      10.出现其他方面情形已不适合继续经营的;

      责令退出市场的,应当按照《晋江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做好退出工作。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                         202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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