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卫行业从业主体履约行为,推进环卫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晋江市环卫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晋江市环卫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环卫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通过对环卫行业从业主体在从事环卫服务活动中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实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环卫行业从业主体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环卫服务运作的企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环卫行业“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红黑名单”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从业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环卫行业“红名单”评选范围:
(一)连续三年内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第五条 从业主体存在合同履约、安全生产、待遇保障、廉洁自律、社会投诉及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详见附件1),应当纳入环卫行业“黑名单”管理范围。
第六条 “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市城市管理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从业主体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筛查。将初步名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三)信息公示。将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在政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20工作日。企业或个人对初步名单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信息公告。初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经审核不成立的,经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同步推送至各相关单位政务平台。
(五)对已列入“红名单”从业主体有异议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市城市管理局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核实情况。
(六)对已列入“红名单”有异议的从业主体经审核情况属实的,经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从“红名单”中删除,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同步推送至各相关单位政务平台。
第七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各相关单位,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要按月报送相关信息(附件2),市城市管理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从业主体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三)审核认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市城市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认定。
(四)信息公告。经审核确定的“黑名单”,经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同步推送至各相关单位政务平台。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如未完成整改将不予办理解除手续;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完成整改后,可在“黑名单”发布三个月后提出解除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同步推送至各相关单位政务平台。
第八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从业主体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九条 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十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从业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化行政监管安排,根据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向市城市管理局书面报告一次经营情况。
(二)列入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暗查暗访,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严格审核行政审批申请,对于情况严重或屡次发生失信或违法行为的从业主体,依法对其清扫、收集、运输资质作撤销处理。
(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屡次发生失信或违法行为的从业主体,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五)限制参与环卫行业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
(六)限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七)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第十二条 从业主体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从业主体能否解除“黑名单”。属于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服务项目等“一票否决”情形的,一年内不予办理“黑名单”解除手续。
第十四条 “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红名单”从业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当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并向社会公布。
名单有效期届满,“红名单”主体无新增失信记录的,自动延期。“黑名单”主体未完成整改并办理解除手续的,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办理解除手续;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延长管理期限一年。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环卫行业诚信“黑名单”纳入标准
2.环卫行业诚信“黑名单”纳入建议表
附件1
环卫行业诚信“黑名单”纳入标准 |
||||
行为目录 |
序号 |
行为描述 |
认定标准 |
纳入标准 |
合同履约 |
1 |
减少合同约定的项目服务人员 |
未经业主单位许可擅自减少(转移)合同约定的项目总服务人员数量10%以上的;或减少合同约定的专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负责人的 |
7日内未完成整改的 |
2 |
减少合同约定的设施设备 |
减少(转移)合同约定的项目总服务设施设备数量10%以上的(如作业车辆、垃圾收集设备、GPS定位、环卫安全设备等) |
7日内未完成整改的 |
|
3 |
履约评价 |
半年内3次月度合同履约评价中被业主单位评为不达标或不合格的 |
即时纳入 |
|
4 |
项目拆分 |
不经同意擅自将项目拆分或转包的 |
7日内未完成整改的 |
|
5 |
不按投标时做出的承诺履约 |
未对投标时的承诺履约的,如投入项目环卫工人工资收入水平的承诺、环卫工人社保福利保障的承诺、培训承诺、合同交接过渡期的承诺、作业方案等 |
15日内未完成整改的 |
|
6 |
不配合监管 |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监管部门、日常考评、约谈或调查的 |
即时纳入 |
|
7 |
违法运输垃圾 |
不按合同约定的路线及主管部门调配安排运输生活垃圾至指定处理场所,经城管或环保等部门查证属实的 |
7日内未完成整改的 |
|
以盈利为目的,违规收运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危险、放射性废弃物以及来源不清的垃圾等并运至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 |
即时纳入 |
|||
8 |
垃圾运输车辆被行政处罚 |
垃圾运输车辆破损、变形、车身不洁、前后车牌遮挡脏污、两侧车门未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或运输过程中不密闭、臭气外溢、跑冒滴漏等被行政处罚 |
7日内未完成整改的 |
|
9 |
造成环卫作业车辆行驶安全隐患 |
垃圾运输车辆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或使用年限超过6年的 |
7日内未完成整改的 |
|
安全生产 |
1 |
未按要求落实环卫安全工作 |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环卫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或应急预案的 |
7日内未完成整改的 |
2 |
不按要求报送环卫安全信息 |
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卫安全事故(含交通事故及生产安全事故等)超过24小时未报的 |
即时纳入 |
|
3 |
造成环卫安全事故 |
未按环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应急管理部门或交警等部门鉴定需要承担责任的 |
即时纳入 |
|
4 |
不按要求报告环卫安全事故 |
1.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卫安全事故(含交通事故及生产安全事故等)隐瞒不报、谎报的; 2.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
即时纳入 |
|
5 |
不按要求进行安全整改 |
1.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2.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故意破坏环卫设施设备,或因故损坏环卫设施设备但无理由不修复回原样,造成不良影响的 |
即时纳入 |
|
6 |
造成环卫作业车辆行驶安全隐患 |
环卫作业车辆驾驶人员无证驾驶或超过驾驶证范围驾驶等 |
7日内未完成整改的 |
|
待遇保障 |
1 |
未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
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经人力资源保障或城管等部门查实的 |
7日内未完成整改的 |
2 |
拖欠克扣工资待遇 |
无故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津贴待遇,经人力资源保障或城管等部门查实的 |
7日内未完成整改的 |
|
廉洁自律 |
1 |
违反廉洁自律 |
经纪委、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或受贿行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即时纳入 |
社会投诉 |
1 |
社会投诉 |
在环卫作业服务方面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的负面事件并经市城市管理局查实,已对环卫服务行业形象、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
7日内未完成整改的 |
其他 |
1 |
其他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
1.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欺骗行政机关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核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 3.一年内受到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1次的; 4.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决的; 5.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触犯刑法的; 6.被交警、应急管理、环保、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书面通报或行政处罚,经市城市管理局查实的 |
即时纳入 |
2 |
未定性不良行为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环卫行业相关规定或造成环卫服务行业不良影响的行为,经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界定的不良行为 |
即时纳入 |
附件2
环卫行业诚信“黑名单”纳入建议表 |
|||||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
|||||
企业(个人)名称 |
|
所属地区 |
|
企业地址 |
|
法人代表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经营范围 |
|
注册资本 |
|
联系电话 |
|
承包标段 |
|
行为目录 |
按《环卫行业诚信“黑名单”纳入标准》中的行为目录填写 |
||||
行为描述 |
按《环卫行业诚信“黑名单”纳入标准》中的行为描述填写 |
||||
佐证材料 |
可附后 |
||||
单位业务 负责人意见 |
|
||||
单位分管 领导意见 |
|
||||
备注 |
|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