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边施工边通行的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在建工程边施工边通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12日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在建工程
边施工边通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边施工边通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涉路施工事故发生,保障涉路施工作业安全有序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公路、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涉路施工管理。
第二章 工作措施
第三条 进一步严格监管执法。坚持把严格监管执法作为防范遏制事故的重要抓手,严格实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安全生产入刑条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且不落实管控措施、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甚至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坚决给予行政处罚、停产整顿、吊销证照、追究刑责、联合惩戒。
第四条 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以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做到安全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突出解决好当前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防范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管理走形式等突出问题,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第五条 依法梳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并结合机构改革后机构职能调整情况,进一步梳理确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监管主体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以及“职责相近便于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部门,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关系。以此进一步厘清职责,理顺关系,完善机制,构建“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切实发挥各级各部门的监管实效。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一般要求
项目业主在确定涉路施工路段时,应事前与该路段的管养部门衔接,征求其意见。编制涉路施工许可相关资料,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施工单位应编制涉路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路段管理工作机制,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严格执行。业主单位要做好施工现场和交通组织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业主单位职责
1.负责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2.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费用、交通布控等专项费用的审核、拨付;
3.负责对监理、施工单位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
4.负责监理、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及机构的审查;
5.负责监理、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处罚的落实。
第八条 监理单位职责
1.确保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履职到位;
2.做好施工单位人员资质、管理机构、施工方案等的审查和备案;
3.做好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4.施工材料和机械安全、质量的检验;
5.积极配合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职责
1.项目经理是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全面领导,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落实;
2.认真制定边施工边通行路段施工组织、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开工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
3.施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道路主管部门及当地交警部门办理改路、占路审批手续或备案手续,并严格执行。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5.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交通布控等专项费用;
6.做好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等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和考核,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建立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7.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总结和部署;
8.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危险源的识别,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并严格执行;
9.成立应急管理机构,编制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配置相应的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10.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禁止与施工无关人员随便进入施工现场;
11.现场材料和工器具以及施工机械必须定置、定点存放,不得阻碍消防施工场地消防通道;
12.落实各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相关善后工作。
第四章 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 边施工边通行路段的安全生产,除应遵守有关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加强对通行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需挖除旧路路基、路面进行重建的路段,在施工路段的两端竖立显示正在施工的警告标志。标志与施工路段的距离,应根据开挖宽度、路段等级、交通量等情况确定。警告标志牌尺寸、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牌上可写:“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等。
第十二条 单侧拓宽或两侧拓宽的改(扩)建工程,原有道路的路面宜先保留,以维持交通。半幅施工路段,原有路段保留部分不得小于3.5m。
第十三条 在拓宽地段,如必须在原道路上运送土石方,宜采用机动车辆运输。采用手推车运输时,可划分部分路面,专供手推车行驶,并应做到:
1.剩余部分路面宽度应保证机动车行车安全;
2.要用红白相间的栏杆等隔离设施,与机动车行车车道隔开;
3.设专职人员指挥来往车辆。
第十四条 通车路段的路面应经常清扫干净,防止车辆碾飞土石伤人或雨后泥泞影响通车。
第十五条 在原有路段上,进行降坡改建的工程,有条件的可修建临时便道维持交通,也可在降坡地段半幅施工,另半幅做通车之用。
第十六条 半幅通车路段,在车辆驶出(入)前方应设置指示方向和减速慢行的标志。同时在施工作业区的两端设置明显的路栏。晚间要在路栏上加设施工标志灯。半幅施工区与车道之间设置红白相间的隔离栅。
第十七条 在单车道维持通车路段上,当路段不长,交通量不大时,可在该段的适当地点设置车辆会让处;当施工路段较长、交通量较大时,应实行交通管制。每班配置专职人员和通讯设备,指挥交通,疏导车辆。
第十八条 在居民或公共场所附近开挖基坑或沟槽时,应设防护栏及搭设跳板供行人通过。夜间设置照明灯和红灯。
第十九条 在原地拆除旧桥(涵)时,应先建好通车便桥(涵)或渡口。在旧桥的两端应设置路栏,夜间应在路栏上悬挂警示灯,并在上竖立通向便桥或渡口的指示标志。便道宽度不得小于便桥面宽度,便道和便桥面上不得堆放任何施工材料和设备。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或员工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将依据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国家法规要求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规定执行,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业主单位应牵头落实好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措施,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职工队伍安定、稳定。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2日起开始实施。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12日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