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级规范性文件 时间:2017-04-21 00:00 浏览量:
     

    晋政文〔201771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晋江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现将《晋江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7329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规定

    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是我市推进外来人口市民化的重要载体,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外来劳动力,吸引和集聚更多的优质人力资源,有利于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晋江经济社会新一轮的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11部委《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晋江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试点方案》有关部署,围绕让外来人口进得来、融得入、留得住的核心理念,坚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政治权利与居住证挂钩机制,有效推动常住人口同城同待遇。

    二、主要内容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我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公安机关是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和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镇(街道)、村(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简称受理机构)可受公安机关委托,代理申领居住证受理和其它服务管理工作。

    (四)居住证的申领。公民在我市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2.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3.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五)居住证的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1 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 年之日前1 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六)补办申请。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七)变更申请。《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我市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不变,居住年限均连续计算。

    (八)未成年人及特殊人群申请。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办理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签注,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规定中要求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九)居住证办理的费用。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按照物价部门收费政策及核对标准执行。

    三、《居住证》享有政策待遇

    持有《居住证》,并在我市实际居住的流动人口,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享受就业信息和免费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的创业指导和申请小额贷款贴息等创业扶持待遇。

    (三)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在入学、收费、管理等方面享有与晋江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并享有在流入地参加中考中招、继续升入高中阶段就学的权利。

    (四)子女在我市接受公办高中阶段(包括普高和中等职业)教育的,与晋江户籍学生同等享受免收学杂费政策,同等享受我市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补助政策。

    (五)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有与晋江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六)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非本地户籍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与本地户籍企业退休人员同等的管理服务。

    (八)可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九)可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在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门诊医疗服务平价套餐。

    (十一)产妇到公立医疗机构分娩减免费用300元,剖宫产手术费减免20%

    (十二)在我市惠民医院(市医院晋南分院及西滨镇卫生院)就医,可享受到市直医院优质的医疗服务(市直公立医院选派技术骨干长期坐诊帮扶)及住院政策内费用(扣除已实施零差率销售的药品费用)减免12%,每人每年减免费用封顶线5万元。

    (十三)获评劳动模范、荣誉市民、美丽晋江人、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称号的在市直公立医院可享受住院先诊疗后结算医疗服务。

    (十四)符合市政府相关规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依政策规定申请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十五)可在泉州银行晋江分支机构及晋江农商行等指定的试点银行享受与晋江户籍人口同等的二手安置房按揭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办理享受与晋江户籍人口同等的购房按揭贷款政策。

    (十六)凡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并享受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同等政策待遇;对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户口迁出设区市泉州市的:须提供户口迁出设区市证明或户口迁入地户口迁入证明原件;劳动关系迁出设区市(泉州市)的:须提供迁出设区市后重新就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非城镇户籍的农民工:须提供非城镇户籍证明原件,本人凭身份证原件,与原单位签订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及上述情况提供相应材料可一次性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十七)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可免费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可按规定就近申请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十八)符合条件可享受晋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安居、成才、致富、保障、亲情等五大项目

    (十九)可参加居住地村(社区)组织的相关活动,符合条件经民主程序可参与居住地村(社区)管理。

    (二十)可推荐参选各级党代表、可提名推荐为各级政协委员,符合选举法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参选人大代表。

    (二十一)享有纠纷调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二十二)对劳动争议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类型案件,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凭居住证并提交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村(社区)证明,可向市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二十三)对劳动争议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类型案件,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于执行的,确实无力提供财产担保的,凭居住证并提交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村(社区)证明,市法院可降低担保条件或免于财产担保。

    (二十四)在我市居住受我市企业或者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可在我市办理港澳商务申请;在我市居住的本省户籍居民可就近在我市申请普通护照、赴台出入境证件(定居和赴台湾个人旅游除外)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外省(市、区)户籍居民,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换、补发普通护照、赴台出入境证件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

    (二十五)低收入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可按规定向民政、慈善总会等部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和慈善救助。

    (二十六)可申报机动车驾驶证培训、汽车类注册登记。

    (二十七)协助申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具备从业条件的人员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权利(若泉州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依调整后政策执行)。

    (二十八)可在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办理相应手续,同等享受本地户籍人口办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待证。

    (二十九)与公交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在协议期限内参加培训且取得A3驾驶证,一年实习期满后,经公交公司考核合格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培训发票和居住证,公交公司将分期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培训费用。

    (三十)持有居住证一定期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的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综治办、公安局要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组织、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本规定,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健全考评机制,加强对居住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推动居住证管理制度的顺利、高效实施。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要在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做好居住证的办理、发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定期通报居住证政策待遇的兑现情况。市综治办要把居住证办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及综治领导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同其他综治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市公安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深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走访核实流动人口实际居住情况,并加强对居住证后续管理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评。市综治办、监察局、效能办要加大对居住证办理以及相关政策待遇兑现工作的督查、监察力度,纳入效能督查、绩效考评体系,对不按时序进度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和因部门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居住证的市民化待遇未兑现落实到位的,将严肃追责,并纳入年度绩效评估察访核验进行绩效扣分。

    本规定由市综治办会同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14829日下发的《关于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的意见(修订)》(晋委〔201477号)同时废止。


    市有关单位:组织部、文明办、总工会、法院、发展和改革局、教育

    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

    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

    管理局、人行、银监办、交警大队、慈善总会、住房公

    积金中心。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9印发

    (71)关于印发晋江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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