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申请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廉租住房申请
设定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或保障对象办理本市居住证5年以上(含5年),或保障对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满5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不得补缴)、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2、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当年度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暂定为27900元以下(含27900元),家庭资产(财产)总额,暂定为21.7万元以下(含21.7万元);
3、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1人20平方米,2人35平方米,3人48平方米,4人60平方米,4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10平方米,以此类推);
4、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6、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年满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办理材料:
1、泉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登录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网址:http://61.131.56.228:11212用本人身份证注册并填写完整后打印出来的表格)。
2、晋江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表(所在镇、街道领取)。
3、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及承租单位房情况证明表(所在镇、街道领取)。
4、经单位或村居核实并加盖公章的住房情况证明表(所在镇、街道领取)。
5、租住公有或私有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出具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无房户至所在镇、街道领取无房证明)。
6、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住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应含家庭全体成员一份;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一份。
7、户口不在本市的,应提交不在本市的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未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如低保、五保等(提供原件核对)。
9、婚姻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异则应提供相应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一份。
10、丧偶需提供火化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或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11、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资产等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12、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以说明的须根据情况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申请人登录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网址:http://117.27.156.50:11212/用本人身份证注册并填写完整后打印,交由所在镇、街道初审,审核通过后通过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提交市住建部门报审。
办理时间:92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5622181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网址:http://117.27.156.50:11212/用本人身份证注册并填写完整后打印,交由所在镇、街道受理申请受理(本环节自镇、街道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受理申请及上传相关材料,时限为5个工作日。
2、街道(乡镇)初审(本环节30个工作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时限为30个工作日(含7天的公示期)。
3、住房保障部门复审(本环节15个工作日)
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联查;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发起联查信息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信息并反馈;区(县)住房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出具复审意见提交区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复审(本环节20个工作日)
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会事业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起公安(含户政、车辆)工商、社保等部门联查;公安(含户政、车辆)、工商、社保自收到发起联查信息8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信息并反馈;区(县)民政部门(社会事业局)10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出具复审意见提交区(县)住房保障部门。
5、复核认定(本环节22个工作日)
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县)民政部门(社会事业局)复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汇总区民政部门复审意见。复审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出具复核认定结果;复审有异议的组织纪委、审计、住建、民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复核认定(该环节13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认定结果在住建部门官方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或轮候,存在虚假材料骗租、骗购保障房行为的,取消该家庭本次的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复核认定后,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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