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
职工医保缴费及个人账户划拨如下:
备注:1. 家庭共济账户遵循自愿原则设立,参与共济的家庭成员应属于我省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的部分,经参保职工本人授权后从个人账户划出。个人账户基金先于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使用,家庭共济账户涉及多个个人账户的,应指定家庭共济账户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先后顺序。
2.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或在本市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3. 参保人员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转移,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相互认可,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参保人员转移前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应在转入地续保时补足。
二、就医报销
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全年累计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以下政策报销,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市内报销额度的92%报销(退休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异地工作对象在工作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厦门、漳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除外)。
(一)普通门诊
备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普通门诊统筹规定比例支付。
(二)门诊特殊病种
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政策与住院一致。目前,我市可办理的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有: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慢性心功能衰竭、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等9个。
2024年1月1日起取消门诊特殊病种政策,所有符合医保报销政策的门诊费用按普通门诊政策报销。
(三)住院
(四)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 在境外就医的;
5. 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 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家庭病床服务
1. 建床条件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属于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需要进行牵引和卧床治疗、符合住院条件的高龄老人(70岁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家庭病床者。
2. 定点医院
符合卫健部门设置家庭病床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
3. 医保报销
家庭病床服务的对象每个治疗周期视作一次住院,每个治疗周期医保支付时限不超过3个月。符合建床条件的参保患者所产生的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支付。
对于不符合家庭病床建床要求和上述医保支付对象以外的患者费用、生活照护等服务费用,以及提供的诊疗服务以非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为主的家庭病床费用,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另行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报销等待期
1. 职工医保新参保或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参保申请当月缴费的医疗保险关系当月生效,申请次月缴费的医疗保险关系次月生效,申请补缴当月之前保费的,原则上医疗保险关系仅从当月生效。
2.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生效当月开始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内按连续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50%享受。职工医保关系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中断后医保待遇如下:
五、 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1.省内就医。参保职工在福建省内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可直接持社会保障卡刷卡实时结算。
2.省外就医。参保职工在全国医保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需通过市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泉服务”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或泉州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后,直接持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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