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证照合办”及“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9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委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2022年3月4日局务会研究决定,在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备案)简单变更事项试行“免申即办”改革,请各地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市场监管领域涉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告知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格许可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授权证书》等的许可(备案)试行简单变更事项“免申即办”的改革措施。涉及的具体许可(备案)变更事项详见附件。
二、改革内容
(一)减少提交材料,实现“免申即办”。申请人在办理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登记后,许可证(备案凭证)有关事项需要同步变更且该项变更不涉及额外资质、条件要求的,凭许可证(备案凭证)原件(含正副本)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即可直接办理许可证(备案凭证)有关事项的变更,无需提交许可证(备案凭证)的变更申请表及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属于“免申即办”的事项,营业执照变更与许可(备案)变更同步申请的,许可(备案)变更只须提供许可证(备案凭证)原件(含正副本)。
(二)调用共享信息,实现当场办结。窗口收到许可证(备案凭证)原件后,通过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核查确认变更事项信息后,当场换发许可证(备案凭证)。
三、注意事项
(一)许可证(备案凭证)遗失(含部分遗失)的市场主体申请附件中所列的事项变更不纳入本次改革的范畴,应当按照原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无法调用的,窗口应当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三)对于市场主体同时涉及多本许可证(备案凭证)发生“免申即办”有关事项变更或同步申请办理“免申即办”事项的营业执照变更与许可(备案)变更的,审批权限属于同一层级的,实行“一窗受理,一口发证”。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人员培训。各级窗口要做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熟知“免申即办”改革的具体内容、实施方式、服务流程。
(二)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宣传“免申即办”政策,提高群众和企业知晓率,让更多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
(三)注重探索提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探索将更多的事项纳入“免申即办”“证照合办”以及其他“一件事”集成改革套餐范围,实现“一窗受理、一口发证”,为申请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审批服务。
附件: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备案)变更免申即办事项对照表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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