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1-30 18:29 浏览量: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规范省级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1217 

      

      

      

      

                           福建省省级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下称毕业生)就业创业,规范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以下简称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规定,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资助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和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按照“自愿申请、保障重点、适当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拨付和使用。 

    第四条  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管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 

    (三)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四)负责提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组织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批复工作; 

    (三)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四)组织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毕业生公益性现场招聘会资助; 

    (二)毕业生公益性网络招聘会资助; 

    (三)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评审资助; 

    (四)其他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项目。 

    第六条  毕业生公益性现场招聘会是指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资助场次,主要面向毕业生并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实行免费入场的全省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招聘会和大型校园招聘会。 

    各市、县(区)组织举办的其他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不列入省级资金资助范围。 

    第七条  毕业生公益性网络招聘会是指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资助场次,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社会力量依托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网“云招聘”举办的主要面向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网络招聘活动。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高校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网“云招聘”举办的网络招聘活动,为政府规定或要求提供的基本就业公共服务,不纳入资金资助范围。 

    第八条  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是指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并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参照省内毕业生执行。 

    第九条  毕业生公益性现场招聘会资助标准如下: 

    (一)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专场招聘会资助标准:组织满100家(含)不足200家的,资助2万元;组织满200家(含)不足300家的,资助5万元;组织满300家(含)不足400家的,资助6万元;组织满400家(含)不足500家的,资助7万元;组织500家(含)以上的,资助8万元。 

    (二)校园招聘会资助标准:组织满100家(含)不足200家的,资助0.8万元;组织满200家(含)以上的,资助1万元。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原则上每年对每所高校的一场公益性招聘会予以资助。 

    毕业生公益性现场招聘会实际举办成本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成本给予资助根据就业公共服务重点任务安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招聘会实际举办成本等情况,可在资助标准30%幅度内适当增加资助 

    第十条  毕业生公益性网络招聘会资助标准: 

    每场次组织上线用人单位满50家(含)不足100家的,资助0.2万元;组织满100家(含)不足200家的,资助0.3万元;组织200家以上的,资助0.4万元。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公益性现场招聘会同步组织举办网络招聘会的,同步举办的网络招聘会不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经评审后按四个等级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毕业生公益性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资助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资助申报。拟举办公益性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的单位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发布场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统筹考虑招聘活动时间、地点、频率和区域分布等因素,研究确定年度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资助场次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适当增加招聘会资助场次。 

    (三)材料报送和经费拨付。招聘会结束后,招聘会承办单位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填报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基本情况,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统一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按照《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办法》(闽人发﹝2012134号),经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社会公示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核拨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同意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账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12月底前将资金拨付资助对象。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助项目扶持对象应加强业务管理,完善工作流程,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加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应分工协作,加强资金监管,杜绝骗取套取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的行为。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资助资金审核、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收回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7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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