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30 18:26 浏览量:

    《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福建省财政厅重新修订印发了《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称竞赛)是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优秀技能人才、激励技能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文件精神,省人社、财政两厅联合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为引领,省级竞赛为主体,市级竞赛和企业岗位练兵技能比武为基础的竞赛体系。充分发挥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制度,建立竞赛激励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激励更多的人重技能、学技能,调动技能人才技能技艺创新发展,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技能人才支撑。

      三、范围期限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9日起执行,适用于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及其管理。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40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和职业技能竞赛的定义、基本原则等。

      (二)第二章为《组织机构》,界定了竞赛主、承办单位,竞赛组委会及办公室,竞赛执委会等竞赛主要组织机构的职责。

      (三)第三章为《备案立项》,明确了竞赛项目的申报流程以及组织竞赛的主、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四)第四章为《组织实施》,主要对竞赛组织过程中各环节的实施要求作出规范。

      (五)第五章为《世界技能大赛福建集训基地》,明确了建设世界技能大赛福建集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六)第六章为《竞赛奖补》,明确了省级竞赛的奖项设置和选手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奖励标准、培养单位奖补办法、竞赛经费补助的标准等。

      (七)第七章为《资金申请与使用》,对前章中各项奖补的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作出规范。

      (八)第八章为《附则》,对竞赛主、承办单位提出竞赛宣传、资料建档等要求,并明确《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和解释权。

      五、政策亮点

      《管理办法》充分总结了我省竞赛管理工作的经验,参照国家以及吸收借鉴了兄弟省份的经验做法,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竞赛奖项设置

      1.省级竞赛决赛奖项参照世界技能大赛的奖项设置,对第一名颁发金牌、第二名颁发银牌、第三名颁发铜牌以及优胜奖若干名。

      2.省级一类竞赛决赛第一、二名的选手,由省人社厅授予“福建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省级二类竞赛决赛第一名的选手,由省人社厅授予“福建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二)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对符合条件的竞赛参赛选手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采取“一赛一授权”的方式,以相应竞赛组委会名义、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代章形式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对在省级一类竞赛决赛各职业工种竞赛中获得第1名的选手,认定为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或本职业工种的最高等级);对获得第2-10名的选手,认定为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的,晋升为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2.对在省级二类竞赛决赛各职业工种竞赛中获得第1名的选手,认定为技师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技能等级(或本职业工种的最高等级);对获得第2—10名的选手在原有技能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至技师。

      (三)完善竞赛人员奖励机制

      制定了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人社部主办的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省人社厅主办的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等4个层级的竞赛参赛获奖奖励标准。

      1.对代表我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按照国家奖励标准同比例配套;对代表我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未获奖的选手给予3万元/人奖励;其专家教练按每个项目1:1配套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我省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人、4万元/人、3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4-5名的我省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6-10名的我省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人奖励;其专家教练按每个项目1:1配套奖励。

      3.对在由人社部牵头主办的国家级一类竞赛和专项赛事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1-3名的我省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4-5名的我省选手分别给予1.5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6-10名的我省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人奖励。

      4.对在由省人社厅牵头主办的省级一类竞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1-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4-5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8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6-10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5万元/人奖励。

      (四)建立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常态化工作机制,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培养选手入围世赛国家集训队的单位,按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的奖补。

      六、注意事项

      (一)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报工作,将根据省人社厅竞赛工作安排,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竞赛活动计划,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由省人社厅公布。

      (二)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奖选手、单位,应在竞赛结果通知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提出奖励申报,材料齐全的,由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将奖励资金发放至获奖选手本人、单位银行账户。

      (三)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奖选手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晋级,由相应竞赛组委办负责办理有关事项,统一使用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系统。

      解读处室(单位):福建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解读人:陈育红   陈  梅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612629、876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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