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804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对象
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
申请说明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本人的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4) 男女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办理流程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办理时间及地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时间除外)
办理地点: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33号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婚姻登记服务区E02-E06号婚姻登记窗口
交通指引:可乘坐3路、9路、16路、29路、31路、35路、45路公交车至审批中心站下车
政策文件
3.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25〕23号)
注意事项
(1)内地居民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 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 一方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双方当事人结婚证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4) 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5) 证件照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近期半身正面免冠证件照,不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
(6)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7)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办理结果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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