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育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对象

 

自愿结婚的内地居民。

申请说明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 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办理流程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办理时间及地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时间除外)

办理地点: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33号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婚姻登记服务区E02-E06号婚姻登记窗口

交通指引:可乘坐3路、9路、16路、29路、31路、35路、45路公交车至审批中心站下车

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3.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25〕23号) 

 

注意事项

(1)内地居民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3) 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证件照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近期半身正面免冠证件照,不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

办理结果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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