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条第一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5、《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七条;
4.办理条件:
1、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福建省内资企业名称办理特殊条件:(1)企业名称冠以“福建”或者“福建省”条件:①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已设立或拟设立法人企业;②出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③其隶属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支机构;④住所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允许企业名称冠以省名。(2)企业集团条件(福建省):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3)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条件:①全国性公司;②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③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⑤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⑥外商投资企业;⑦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4)企业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条件: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5)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省知名字号当企业字号条件:需得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称、省知名字号权利人授权。(6)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使用“实业”、“科技”、“发展”等企业名称。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
(1)冠上级名称:受理(当场)→决定(5个工作日)。
(2)本辖区名称:受理(当场)→决定(当场)。
7.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调整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其中投资人变动的,由新旧投资人签署),(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4】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5】分支机构名称预先(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名称预先(变更)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6】企业集团名称预先(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集团名称预先(变更)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9.承诺时限:冠名上级名称5个工作日;本辖区名称即办。
办件类型:即办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注意事项: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3、材料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5659738(窗口)
投诉电话:0595—85659615(市效能投诉中心)
0595—85659702 (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jjsp.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晋江市罗山世纪大道南1号行政服务中心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