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名称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时间:2018-10-29 15:56 浏览量: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条第一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5.《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七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八条;

    4.办理条件:

     1、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2、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3、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4、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5、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6、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7、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8、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延期。

     9、《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需缴回《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10、《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须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

    1)冠上级名称:受理(当场)→决定(5个工作日)。

    2)本辖区名称:受理(当场)→决定(当场)。

    7.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一式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一式一份)

      3.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申请书》(一式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一式一份)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3】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一式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一式一份)

      3.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冠名上级名称5个工作日;本辖区名称即办。

    9.办件类型:即办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注意事项: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3、材料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5659738(窗口)

     投诉电话:059585659615(市效能投诉中心)

              059585659702 (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jjsp.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晋江市罗山世纪大道南1号行政服务中心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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