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设立登记——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时间:2018-10-29 15:38 浏览量: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

    1)《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4.办理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先名称预先核准),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受理(当场) →决定(5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一式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签署,加盖出资人或者授权机构公章) (一式一份)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一式一份)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证明任职的文件材料。 (一式一份)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证明任职的文件材料。(一式一份)

     6.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一式一份)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8.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10.《“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该表格为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我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时需填报,具体事项详见表格提示。“多证合一”涉及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以及海关等部门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和《申请原产地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全部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网上工商应用平台”)办理登记。(一式一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年检要求:年检改为年报,请于每年11日至630日登陆福建工商红盾网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12.审批决定证件:营业执照

    13.注意事项:

     1、可登录“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http://www.qz.fj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  

     3、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5、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5659738(窗口)

     投诉电话:059585659615(市效能投诉中心)

              059585659702 (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jjsp.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晋江市罗山世纪大道南1号行政服务中心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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