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
1.《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4.办理条件:(1)有公司名称(先名称预先核准);(2)有公司住所。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
受理(当场) →决定(5个工作日)。(有限合伙企业到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办理;普通合伙企业到各镇(街道)市场监管窗口办理)
7.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一份)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一式一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一式一份)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一式一份)
6、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一式一份)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一式一份)
9、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一式一份)
11.办理名称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12.《“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该表格为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我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时需填报,具体事项详见表格提示。“多证合一”涉及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以及海关等部门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和《申请原产地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全部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网上工商应用平台”)办理登记。(一式一份)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一式一份)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一式一份)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一式一份)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一式一份)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一式一份)
7、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8.《“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该表格为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我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时需填报,具体事项详见表格提示。“多证合一”涉及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以及海关等部门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和《申请原产地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全部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网上工商应用平台”)办理登记。(一式一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年检要求:年检改为年报,请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陆福建工商红盾网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12.审批决定证件:营业执照
13.注意事项:
1、可登录“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http://www.qz.fj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5、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5659738(窗口)
投诉电话:0595—85659615(市效能投诉中心)
0595—85659702 (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jjsp.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晋江市罗山世纪大道南1号行政服务中心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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