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
1.《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 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四款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4.办理条件:(1)有公司名称(先名称预先核准);(2)有公司住所。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
受理(当场) →决定(5个工作日)。
7.申报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一份)
2、投资人身份证明。(一式一份)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一式一份)
4、企业住所证明文件(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一式一份)
5、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一式一份)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一式一份)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一式一份)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一式一份)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
7、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8.《“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该表格为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我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时需填报,具体事项详见表格提示。“多证合一”涉及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以及海关等部门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和《申请原产地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全部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网上工商应用平台”)办理登记。(一式一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年检要求:年检改为年报,请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陆福建工商红盾网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12.审批决定证件:营业执照
13.注意事项:
1、可登录“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http://www.qz.fj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5、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5659738(窗口)
投诉电话:0595—85659615(市效能投诉中心)
0595—85659702 (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jjsp.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晋江市罗山世纪大道南1号行政服务中心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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