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
1.《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4、办理条件:存续两年以上的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
受理(当场) →决定(5个工作日)。
7、申报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一式一份)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一式一份)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一式一份)
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一式一份)
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一式一份)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一式一份)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一式一份)
10.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一式一份)
说明:(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2)第3至7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3)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4)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上向社会公告。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备注:1.属于《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2.需要核实的9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年检要求: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12、审批决定证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13、注意事项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5、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5675123
投诉电话:0595—85659615(市效能投诉中心)
0595—85659702 (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jjsp.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晋江罗山世纪大道南1号行政服务中心
15、投诉渠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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