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农林畜渔——省级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核
时间:2018-10-29 15:51 浏览量: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省级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核

    2.事项类别:其他权力

    3.设定依据:(1)《种子法》第九十三条;(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四条。

    4.办理条件:(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4) 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5)生产经营母种和原种。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受理(0.5个工作日)→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审查(1个工作日)→决定(1.5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1份;

    2)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各1份;

    3)菌种检验人员和菌种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复印件1份;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复印件1份;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复印件1份;

    6)品种特性介绍 复印件1份;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复印件1份;

    8)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原件1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上报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不需要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省级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步审查意见

    13.注意事项:

    1)禁止伪造、变造、冒用申请材料

    2)提交的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且未注明签署人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5659773(窗口)

    投诉电话:85659615(市效能投诉中心)

                  85659702(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jjsp.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南1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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