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户口登记--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7条;
(二)《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的通知》(闽公综〔2014〕447号)第21-27条、第41-43条。
(三)《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第4-6条。
(四)《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通知》(闽公综〔2016〕326号)第一类第1条。
4.办理条件:
一、本省户籍人口,持有《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随父母申报户口的;
二、本省户籍人口,父母双方死亡(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或者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或者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持有《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户口的;
三、本省户籍人口,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或者在国(境)外定居,持有《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随其他监护人申报户口的;
四、公民因母亲不详不符合签发条件,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
五、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香港、澳门、台湾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
受理(0.5个工作日)→审批(4个工作日)→办结(0.5个工作日)7.申请材料:
(一)本省户籍人口,持有《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随父母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办理):
1.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3.《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或非婚生育声明(一式一份);
4.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供军人工作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注:非婚生子女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一式一份);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一式一份)。
(二)本省户籍人口,父母双方死亡(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或者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或者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持有《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办理):
1.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3.《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3. 父母《户口注销证明》(一式一份);
4. 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落户人关系证明(一式一份);
5. 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三)本省户籍人口,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或者在国(境)外定居,持有《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随其他监护人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办理):
1.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3.《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一式一份);
5. 监护人与落户人监护关系证明(一式一份);
6.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四)公民因母亲不详不符合签发条件,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报县级公安机关会商):
1.泉州市出生未落户人员入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2.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3. 亲子司法鉴定书(一式一份);
4. 经申报人签字确认的母亲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学籍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材料;
5. 申报人签字确认公民母亲不详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声明》;
6. 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7.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五)港澳台出生户口登记(报县级公安机关):
(1) 泉州市出生未落户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
(2)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3)港澳台出生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4)出生子女的入境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5)父母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台地区通行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6)《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7)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注: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证明。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 个工作日(不包括派出所办理时间)
派出所受理后需要调查核实和核准的5个工作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5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居民户口簿
13.注意事项:
(1)出生户口登记实际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应当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夫妻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申请在其中一方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所生子女随家庭户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并随其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2)《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婴儿姓名,姓氏应随父或母姓,名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上的汉字;
(3)申报户口登记的婴儿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一致;
(4)应当报请公安刑侦部门采集生物建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人员;
(5)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在部队驻地父母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随现役军人一方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6)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出生后,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同时办理户口注销。
(7)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后,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将出生户口登记情况通报当地卫生与计划生育部门。
(8) 《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公安机关裁切,并保留作为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
(9)《出生医学证明》存在伪造、变造、登记信息内容不实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送至本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真伪鉴定,书面反馈结果为真实的方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各派出所户籍窗口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晋江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82030065、85659702
晋江公安公众服务网:http://www.fjjj110.gov.cn/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确认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