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县(市、区)属中小学学生转学确认
时间:2018-10-29 11:26 浏览量: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闽教基〔2016〕44号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八条 转学流程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转学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需有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签字);

    2.转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学位空余情况,认真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应到相关部门核实确认;

    3.对于同意接收的,由转入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核办(需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做好解释工作;

     4.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出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7.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8.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全国学籍系统将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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