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调整<晋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建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实践情况及前期项目调研情况,对《晋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晋建综〔2023〕16号)部分条款进行调整,进一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促进企事业单位等多方主体参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强化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保障。
二、主要内容
1.调整保障对象范围。根据前期企业需求调研情况,借鉴其他县(市)政策实施情况,将保障性租赁租房保障对象范围由原来在本市辖区工作生活且范围内无房调整为在项目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作生活且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2.调整监管和认定审核部门。为提高项目认定效率,高效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初审部门由原来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调整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并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
3.调整租赁合同期限。结合项目运营管理实际情况,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进行调整,租赁合同单次签订最低期限由原来的3年调整为1年。
4.调整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由原来的晋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调整为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咨询方式
0595-856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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