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创新和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度和透明度,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渔业行政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农渔发〔2024〕19号)、《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泉农规〔2023〕2号)、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与渔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泉海渔规〔2024〕1号)要求,结合我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重新编制《晋江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把省上和市级制订的清单内容进行整合完善,以形成统一的执法规范和标准。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渔业行政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与渔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制定。
三、主要内容
《晋江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年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二是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是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可以列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共28个事项列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主要是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形的,可以列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共7个事项列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主要是符合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形的,可以列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共6个事项列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主要是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列入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共5个事项列入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四、范围期限
本《清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清单》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免于行政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咨询方式
咨询联系: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科
联系电话:8568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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