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和《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晋政办明传〔2022〕35号)等规定,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开展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结果将我局2024年以前制定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延续2件、废止4件、宣布失效3件。
二、制定依据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和《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晋政办明传〔2022〕35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延续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延续的规范性文件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新增)〉的通知》(晋农〔2022〕68号)于2027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主要内容是根据《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细化牲畜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为行使畜禽屠宰监管职责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质量。该《通知》没有与上位法相冲突,延期的文件内容没有修改,没有影响群众利益。为简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同意该《通知》延续使用,延续期限为二年。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份《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晋江市财政局 晋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2020〕214号)于2020年11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止,主要内容是明确了晋江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标准,该《通知》方案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对保障依法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起到了积极作用。因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局已于2024年9月29日联合印发《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4〕4号),为对标上级新出台的文件,同意废止该《通知》。
第二份《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晋农〔2021〕113号)于2021年9月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9日止,主要内容是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要求,对事项的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定依据、配套监管措施做了详细规定。因我局即将出台《晋江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年版)》,同意废止该《通知》。
第三份《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晋农〔2022〕55号)于2022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止,主要内容是明确了行政强制事项的要求,对事项的行政强制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做了详细规定,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因我局即将出台《晋江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年版)》,同意废止该《通知》。
第四份《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晋农规〔2023〕1号)于2023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止,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对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起到了积极作用。因为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于2022年12月28日印发《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修订版)》(闽农规〔2022〕7号),且该《通知》即将于2025年2月28日到期,经总体评估,建议废止《通知》,重新制定相关文件。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份《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晋农〔2022〕152号)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止,主要内容是对农业行政执法科室、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要求,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促进作用。该《通知》已到期,因农业农村部于2022年11月22日出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9号),我局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可按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同意失效该《通知》。
第二份《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试行)的通知》(晋农〔2022〕167号)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止,主要内容是明确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程序,为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入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该《通知》已到期,因泉州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8月29日出台《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农业行政执法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泉农综〔2024〕39号),包含泉州市农业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同意失效该《通知》。
第三份《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实施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农规〔2023〕2号)于2025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6日止,主要内容是明确了海洋伏季休渔对象、海洋伏季休渔时间和区域和海洋伏季休渔的要求,对市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做了详细规定,为维护伏休秩序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因我市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时间为2023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目前休渔时间已结束,同意失效该《通知》。
四、范围期限
上述延续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延续2年,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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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