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江市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8-14 17:29 浏览量: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江市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试行)的通知(晋农规〔2024〕2号),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科技司于20217月印发的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晋江市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试行)

二、出台目的

聚焦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人才需求,推动党委政府加大农民教育培训力度。以农民为中心,整体提高科技文化素质,以服务产业、注重质量、适度竞争、创新发展为原则,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农村持续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三、主要举措

(一)遵循立足产业需要、满足农民需求、培训高质高效的原则。

(二)综合素养课学时不低于4个学时,必须包括当年中央1号文件、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和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内容。

(三)专业技能课学时数不低于总学时数的60%。

(四)经营管理型培育应设计适当比例线上学习学时,线上学习学时数不高于总学时数的30%(遇到疫情、灾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宜线下授课时,线上学习学时比例可适当提高),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培育中线上学习学时数不做具体要求。

(五)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培育中实习实训的学时数不低于总学时数的2/3。

(六)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第一课”由市农业农村局部门为本级开展的培训班讲授第一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身份识别。每期培训名单应征求市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的身份识别意见,出现培训对象不符合条件的现象,尚未参加培训的,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培训机构限时整改;已参加培训的,在培训费用结算前扣除承担培训机构的培训补助资金。培训机构承担主体责任,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处理。

(二)培育信息入库。培育机构应在培训班开班前做到学员基础信息100%入库,并及时更新相关培育信息。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维护培育对象、机构、基地和师资数据库,在首次使用培育机构、基地和师资时将相关信息入库,并对各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培育学员档案。培育机构应建立培育学员档案,档案中应包括培育方案、学员信息、培育记录、证书颁发和其他相关培育信息。

(四)统计监测。利用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信息统计和发展情况监测,探索并实行培育过程和效果的第三方监测评价。

五、政策解读人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中心8560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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