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目标
为进一步优化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文体旅融合发展。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扶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1.文化企业
①全国文化企业30强奖励100万元。
②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奖励50万元。
③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提名奖励10万元。
④福建省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奖励10万元。
⑤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奖励10万元。
2.文化企业、文化产业项目及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培育奖励
①入选泉州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的项目补助5万元(需进入实施阶段)。
②获得省、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不含奖励类、贴息类,需进入实施阶段),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
③培育文化产业从业人员获评泉州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的文化企业奖励5万元。
④首次纳入文化产业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单位奖励5万元。
3.印刷企业
①国家级印刷示范企业奖励15万元。
②省级印刷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
③绿色印刷认证奖励10万元。
④入选国家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并已实施的项目奖励10万元。
4.新设立实体书店
①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非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60%,补助5万元。
②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非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50%,补助10万元。
③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非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40%,补助20万元。
④原出版物经营场所扩大经营面积并采取复合式经营,经营面积150平方米及以上,非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60%,补助5万元。
5.新建数字电影院
每厅客容量达到100座以上补助20万元,单家影院最高60万元(需纳入文化产业规模以上统计)。
6.新建非国有文化场馆
新建或依托旧区、现有楼宇改造形成并首次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最高20万元(需策划举办规定场次文化活动)。
(二)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7.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①首次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奖励200万元。
②首次获评福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奖励100万元。
③首次获评泉州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奖励50万元。
④首次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20万元。
⑤首次获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10万元。
8.文创平台培育文化企业
①对市级文创平台年度培育新增纳入文化产业规模以上统计的文化企业达到3家、5家、10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平台管理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
②对经批准新建或依托旧区、现有楼宇改造形成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文创平台或影视基地,项目竣工投用后,租用面积超过50%且入驻文化企业达到20家及以上,并经市文改办新认定为市级文创平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9.入驻园区补助
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新入驻市级文创平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两年及以上的,自其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第一年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第二年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自其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两年内财政贡献合计超过50万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鼓励文化原创和传统手工艺生产
10.原创作品参加大赛并获一、二、三等奖
①国际级分别奖励3万元、2.5万元、2万元。
②国家级分别奖励2.5万元、2万元、1.5万元。
③省部级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每个机构每年最高限额10万元。
11. 文创创意产品开发
①对市级文化单位、国有文化企业利用自身特色文化资源进行开发并成功量产文化创意产品,按其实际投入费用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限额5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限额10万元。
②对市级文化单位、国有文化企业利用我市丰富的文化文物资源和优秀传统手工艺,开发文化创意衍生品,按其年度生产销售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限额10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限额30万元。
1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新入驻市级文创平台、新设立大师工作室补助
①对我市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新入驻市级文创平台,且申报认定为晋江市级以上的人才,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从事非遗、工艺美术相关项目开发创作,当年度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大赛三等奖及以上项目达到3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
②对我市工艺美术大师,新设立大师工作室并经主管部门命名授牌的,补助1万元。
(三)搭建宣传展示和交流合作平台
13.文创平台、协会策划举办活动补助
①对市级文创平台管理运营机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经批准组织10家及以上企业参加境内外大型文化展会,给予组织机构一次性补助5万元。
②经批准在我市举办文创市集活动,展期至少2天且布展规模达到50个及以上展位的,按每个展位不超过500元给予承办机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万元。
③经批准举办其他对平台知名度、美誉度提升和行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活动,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活动费用的30%、最高限额5万元一次性补助。
每家运营机构和行业协会每年最高限额20万元。
14.承办大型文化产业类活动奖励
①对经批准承办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大型文化产业类活动,根据规模、层次和效果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活动费用50%、最高限额50万元一次性补助。
②承办省级部委厅(局)、省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大型文化产业类活动,根据规模、层次和效果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活动费用50%、最高限额3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15.鼓励规划先行
对完成旅游专项规划编制给予总规划费用50%补助,最高不超30万。
16.鼓励A级景区建设
①创建3A级以上景区,给予50万启动资金;
②新获评5A、4A、3A级景区,分别奖300万、200万、100万。
17.鼓励旅游品牌及提升建设
①新获评各种旅游品牌按国家级、省级、泉州级分别奖50万、30万、10万(A级景区除外);
②对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开展提升,完成后按实际投资额50%奖补,每年每家最高不超50万。
18. 鼓励品质酒店建设。
①新获评五星、四星级酒店分别奖250万、150万;
②对新引进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旗下高端品牌进行运营满一年的酒店奖200万元。
19. 鼓励民宿业态发展
①新获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奖30万、20万、10万;
②对集聚发展民宿的村(社区)或景区,有经营资质民宿5家及以上且经营房间数50间及以上的奖50万,每增1家民宿且经营房间数10间及以上的追加奖10万,最高不超100万。
20. 鼓励营地项目建设
①新获评5C级、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奖50万、30万;
②新获评福建省帐篷露营地的奖30万。
21. 鼓励旅游车队建设
①对新组建、挂牌自有10部且总客位350个及以上旅游大巴的旅游运输公司补助50万;
②对原有旅游运输公司,每新增一部客位在13-35座的追加补助1万,每新增一部客位在35座及以上的追加补助5万,最高不超100万。
22. 鼓励伴手礼发展
①按要求新设立晋江伴手礼销售专卖店及专柜的分别补助5万、2万;
②新获评晋江伴手礼的给予补助3万元。
23. 鼓励旅游商品开发
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文旅产品并获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获国家级金、银、铜的分别奖3万、2.5万、2万;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2万、1.5万、1万。
24. 鼓励景区演艺业态发展
在A级旅游景区开展特色文旅演艺常态化活动,按实际投入费用40%奖补,最高不超40万。
25. 鼓励旅游咨询服务点建设
在指定地段设置不少于10个旅游咨询服务点的,按实际投资额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50万。
26. 鼓励旅游推荐餐厅建设
新获评“旅游推荐餐厅”的奖1万。
27. 鼓励地接旅游
对旅行社组织入晋旅游团队(每团不少于10人)游览指定3个及以上参观点,年累计1000人次及以上的奖10元/人次,最高不超50万;以上旅游团队在晋江住宿1晚的,则追加住宿奖励,年累计1000人次及以上—2000人次以下的奖30元/人次,2000人次及以上—5000人次以下的奖40元/人次,5000人次及以上的奖50元/人次;以上旅游团队在晋江住宿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追加奖励20元,最高不超100万。
28. 鼓励宣传营销
①策划开展贴合要求的各类主题营销活动,按实际支出20%补助,每场不超5万,每家每年不超20万。
②认购集中采购媒体资源的,按营销经费50%补助。
③参加省内外文旅宣传营销活动,每家每场分别补0.5万、1万,每家每年不超5万。
④一次性组织10家及以上文旅企业抱团营销的行业协会,每场补2万,每年不超20万。
⑤购买展位的,按展位费50%补助,每家每年不超10万。
29.鼓励服务技能提升。对旅游从业人员在各级导游或技能竞赛中获奖的给予不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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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项目 (万元) |
个人项目 (万元) |
团体总分(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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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奖 |
银奖 |
铜奖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第一 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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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3 |
2 |
1 |
分别按团体项目50%标准进行奖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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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 |
2 |
1.5 |
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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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级 |
1.5 |
1 |
0.5 |
|
|
|
|||||
晋江级 |
1 |
0.6 |
0.3 |
3 |
2 |
1 |
30.鼓励导游队伍建设。
①在本政策实施有效期内取得导游证的旅行社导游,每年地接带团达到15团的奖5000元;超过15团的,按每增1团奖100元,每人每年不超1万。
②在本政策实施有效期前取得导游证的旅行社导游,每年地接带团30团及以上,按每团奖100元,每人每年不超1万。
(六)文体旅融合发展
31.促进文体旅融合发展
①对入选市文体旅融合工作项目库并被市文体旅融合办列为重点推进项目的,按活动项目、服务保障项目、基地项目、体育赛事项目、建设项目,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5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
②对经批准承办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大型文化体育旅游类活动,根据规模、层次和效果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活动费用30%、最高限额50万元补助。
32.培育壮大影视动漫产业
①影视产业奖励补助按照《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要求执行。
②原创动画播出奖励按照《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和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要求执行。
本措施由中共晋江市委宣传部(文改办)和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本措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正式施行之日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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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加快文体旅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