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国栋与泉州市鑫渤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开庭公告
时间:2024-06-28 17:05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泉州市鑫渤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梁鹏):

    本委受理胡国栋与你公司之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6与15日至2024年1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7月16日至2024年1月14日)的二倍工资差额29759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87上午830分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