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俊华与北京鹏瑞诚商贸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开庭公告
时间:2024-06-26 09:07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鹏瑞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飞):

    本委受理苏俊华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申请人支付4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9月至2024年1月每月工资45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6日拖欠的工资15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5个月4500元)。四、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的社会保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85上午10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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