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利发、杨其松、鲜雄、马中灵、祁小飞、邓英忠、王海均与福建津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 公告
时间:2024-06-21 15:29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鲜雄

    本委受理申请人诸利发、杨其松、鲜雄、马中灵、祁小飞、邓英忠、王海均被申请人福建津亿劳务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594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3名申请人鲜雄、马中灵、邓英忠、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4名申请人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贰万零肆佰叁拾贰元整¥20432.00其中王海均5432元、诸利发5000元、杨其松5000元、祁小飞5000元

    二、3名申请人鲜雄、马中灵、邓英忠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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