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鸿派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华):
本委受理张义花与你公司之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483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住院护理费6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600元,共计人民币壹万零肆佰捌拾元整(¥10480.00)。
二、驳回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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