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08-0101-2024-00029
    • 备注/文号:晋池政〔2024〕41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17
    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店镇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7:18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池店镇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

    202458


    池店镇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行动方案

     

    为落实晋江市委巡察办对我镇安全生产领域专项巡察的问题整改要求,切实解决自建房改用于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简称自建房加工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决定自422日起510,在全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我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在前期消防安全综合整治“雷霆”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排查整治,实现五个明显的整治目标: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得到明显整治、责任机制得到明显加强、防控体系得到明显优化、从业人员素质得到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坚决遏制自建房加工场所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

    利用既有自建房(指农村自建房、城镇民房及非工业用地性质上的其他自建建筑)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的场所。

    三、整治重点

    (一)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按照泉州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明确的四款(满足房屋安全设防条件强化消防安全硬件建设规范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十项内容,在前期排查整治基础上,深挖、细查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突出整治“三合一”、违规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者被严重堵塞、占用、封闭等4种情形。

    (二)整治建筑条件不具备问题。自建房加工场所不得从事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仓储;建筑耐火等级不足的自建房不得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场所。

    (三)整治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租赁双方必须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必须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必须制定并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制度,必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所属村(社区),并由各村(社区)汇总报送

    四、工作分工

    (一)自建房所有者及各经营主体: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主体责任。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应对照《关于开展全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的通告》要求,落实摸底、评查、整改等主体责任。

    (二)各村(社区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直接属地责任,主要负责逐家摸底登记核查、宣传发动、督促评查整改、组织处置、资料收集报送等工作。

    (三)有关部门科室:安办负责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总体牵头和协调工作规建办负责统筹抓好自建房房屋安全,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做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综合执法队负责依法查处违法临时搭盖,负责综合整治中涉及到的执法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查处自建房加工场所非法经营、超核准范围或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开展专项整治。派出所协同安办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其它职能部门科室按职责配合做好专项行动有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陈英煌、镇长蔡清渠担任组长,政法委员、副镇长施佳琛任副组长,统筹负责,其他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下设办公室挂靠镇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安办负责人邹华栋担任,负责组织计划、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村(社区)要结合辖区产业和火灾特点,制定本辖区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工作落实,附件2和附件3每周四提交至镇安办,联系人陈建川,电话13600756147。(微信同号)

    (二)深化攻坚行动。各村(社区)要结合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持续推进小作坊小加工厂、改用仓库、出租分租厂房仓库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落实排查整治机制,严格闭环管理,切实做到一抓到底、见底清零按照评估、整改、验收的工作要求,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控措施,有效补足辖区消防安全短板。

    )完善长效机制。对自建房加工场所集中区域,应统一规范管理,加强长远规划,引导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周边水源、消防车通道、应急救援力量,积极推广物联网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智能烟感等先进消防技术、设备,提高区域安全防范水平。

    )严格督导验收。行动结束前,由镇安办牵头,规建办、派出所及消防安全专家,对各村(社区)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抽查验收不通过的,将责令重新组织开展工作,并进行通报,连续两次抽查验收不通过的,将约谈村(社区)相关责任人

     

     

    附件:1.泉州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

       2.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3.自建房加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统计(周统计)

     

     

     

     

    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

    202458

    附件1

    泉州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

    (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指导利用既有自建房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统称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生产加工、储存场所,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一、满足房屋安全设防条件

    (一)严格建筑安全条件。自建房加工场所不得存在“三合一”现象,不得从事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仓储。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应达到B级以上或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且未改变过建筑结构。建筑耐火等级宜为一、二级,不应低于三级。当为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一层,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内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夹芯可燃易燃彩钢板、木板作装修、隔墙分隔。自建房加工场所改造工程前,应向所在县级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告知,相关部门应督促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二)实行消防安全评查。建筑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委托具备法定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查,评查结论不合格的,不得作为生产加工或储存场所使用。涉及改造或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评查。

    二、强化消防安全硬件建设

    (三)保障安全疏散逃生。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并随时保持畅通。楼梯应直通屋面,且屋面不得设置影响避难的障碍物。从事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加工、储存的,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应根据场所情况配置缓降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火灾逃生避难器材。可以安全借用毗邻建筑作为应急逃生通道,场所外窗或阳台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广告牌,设置防盗网的应开设逃生窗。应在各楼层安全出口明显位置设置断电后可确保全楼联动的“一键火灾报警”按钮及警报器,其声压级应达到防空警报水平。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统一安全停放。

    (四)配齐消防安全设施。每层应至少配备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从事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加工、储存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应设置简易喷淋灭火系统,喷头采用快速响应型,管道可采用镀锌钢管或PVC阻燃管,配水管的直径不应小于40毫米,配水支管的直径不得小于25毫米;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有条件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和消火栓系统。简易喷淋灭火系统及消防软管卷盘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持续时间不低于0.5h确定,并确保最不利点压力不低于0.1MP。压力不足的,应增加稳压设施。应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三、规范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五)严格动火监护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并事先告知自建房所有者、管理人以及同一建筑内其他生产加工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备,在确保可燃物清理干净、现场监护人在岗在位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明火作业。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六)规范用电安全管理。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套管,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确保使用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鼓励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七)规范物品存放管理。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平方米,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与电器设备应保持安全距离。生产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单独存放,采用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存放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八)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经营主体应熟悉、掌握生产加工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及消防管理情况,做到风险自知。应在场所内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应组织所有员工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每名员工应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本工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应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按照“一分钟内员工自救到位、三分钟内单位内部和周边区域联防到位”的要求,确保第一时间扑救初起火灾。

    四、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九)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建筑所有权人、各经营主体是本建筑、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

    (十)加强分租安全管理。出租时应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分租给两个及以上不同经营主体的,出租人应负责并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将租赁情况报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备案。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附件2

    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建筑基本情况

    建筑名称

     

     

    建筑地址

              镇(街道)        村(社区)       路(街巷)       

     

    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者

     

    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者

     

     

    实际用途

    加工场所   仓储  居住、仓储、加工三合一”   其他:          

     

    火灾危险性

    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  丙类(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可燃物) 丁、戊类(铁件、钢材、石头等难燃、不燃物品)

     

    建成时间

     

    建成时间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

     

     

    占地面积

     

    占地面积

     

     

    现有消防设施

    灭火器       消防应急照明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   简易喷淋系统   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火栓系统 其他:

     

    场所基本情 

    对存在下述情形之一且未当场改正的属重大消防隐患,单位应自行暂时停产停业,确保安全。

      三合一现象                   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者被严重堵塞、占用、封闭

     

     否分租

    分租    

      

    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涉及临时搭盖

     

    可燃易燃彩钢板、木板装修分隔

     

        层加工场所

    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

     

     

        层加工场所

    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

     

     

        层加工场所

    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

     

     

        层加工场所

    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

     

     

        层加工场所

    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

     

     

        层加工场所

    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

     

     

        层加工场所

    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

     

     

    消防安全

    评查情况

      

    已委托消防安全评查

    评查机构名称:

     

    评查情况:

    暂无隐患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第三方服务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建筑名称、业主、地址等信息应与录入《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系统》中的房屋信息保持一致。

     

     

     

     

     

     

     

     

     

     

     

     

    建筑所有者或管理人签名: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自建房加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统计(周统计)

    村(社区)          村主干:         第一副网格长:         第一网格长:   

    排查场所总数

     

    发现隐患数量

     

    整改隐患数量

     

    风险种类

    存在风险

    场所数量

    已整改

    场所数量

    1.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

     

     

    2.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分隔

     

     

    3.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室内房间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或者与建筑外墙、安全出口直接相邻

     

     

    4.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场所、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场所、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场所,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

     

     

    5.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

     

     

    6.用于租住的场所内设置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居住场所

     

     

    8.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砖木结构或木楼梯、木楼板、木隔断)的场所

     

     

    9.场所场院、内院、天井设置顶棚、雨棚等形成封闭空间

     

     

    10.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直接敷设放置在可燃物上

     

     

    11.场所居住房间、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12.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大量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13.未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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