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330-2024-00146
- 备注/文号:晋政地〔2024〕229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11
永和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审批晋江市永和镇中部发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地块调整的请示》(晋永政文〔2024〕6号)及规划报批成果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晋江市永和镇中部发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地块调整》(以下称“该局部地块调整”),执行中应平衡地块需求与周边关系、落实上位管控要求、执行技术管理规定。
二、原则同意该局部地块调整的规划范围:东至石狮市,西至玉溪村,南至福田村,北至割山村。规划用地面积约18.06公顷。
三、原则同意该局部地块调整明确的主要用地性质及控制指标:350582—1504—Z—29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2.4,建筑密度≤20%,绿地率≥30%;350582—1504—Z—31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2.6,建筑密度≤20%,绿地率≥30%;350582—1504—Z—29—01、350582—3101—A—05、350582—3102—A—02为二类工业用地,1.2≤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60%,10%≤绿地率≤20%;350582—1504—Z—30、32、350582—3101—A—03、350582—3102—A—01为防护绿地。
四、该局部地块调整明确的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管道等工程专项规划内容的容量及接入方案应符合规范及有关部门的要求。
五、该局部地块调整明确的其他管控要求,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定规划及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六、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或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审批。
此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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