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2-0240-2024-00011
- 备注/文号:晋园林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0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盘活低效用地试点工作,规范林地管理,提高林地利用效率,实现林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林地生态功能持续提升,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晋江市优化布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9日
晋江市林地优化布局工作实施细则
为推进我市盘活低效用地试点工作,实现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优化林地布局,推进林地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规范林地管理 禁止在林地管理范围开垦耕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64号)、《晋江市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耕地恢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耕保办〔2023〕3号)等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内容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为基础、统一底版,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按照下达林地保有量,参照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合理科学配置林地资源,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2024-2026年补充林地储备库目标任务(附件1)完成林地储备库的建立,依据本规程规定办理林地的保留、调出及调入工作,经林业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明确林地管理边界,实现林地优化布局效果。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准确核实地类历史背景及发展现状,要准确认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后续土地变更调查的成果,调查清楚土地现状是否存在政策性造林、批准项目建设等情形,确定优化布局方向。
(二)自主自愿、依法依规。涉及林地恢复耕地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尊重村民恢复耕地意愿;暂不愿恢复为耕地的,仍按照现状进行管理。涉及林地调整情况,需取得经营权人、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审查确认后,逐级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三)先补后退、有序推进。为落实我市林地保有量要求,避免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受限,应在完成林地“先补后退”的基础上,逐步有序调出林地管理,有序进行耕地恢复。未依法依规按序办理林地调出前,仍按林地管理。
三、调整分类
(一)林地保留。“三调”结果仍为林地的,具备以下情形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确认后,仍保留为林地管理范围:
1.“三调”为林地,但位于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福建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和省级公益林优化调整上报方案是林地的主要规划区域;
2.“三调”为林地,但已下发林权证且其他合理、合法证据可认定为林地的地块;
3.“三调”为林地,实际属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后续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上,但属于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等的,经晋江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林业园林局)共同确认到图斑,仍保留作为林地管理;
4.“三调”为林地,但属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防护绿地,如森林公园、绿色通道的。
(二)林地调出。虽“三调”结果为林地,但依据本实施细则所设定程序办理后,调出林地管理:
1.“三调”为林地,但属于“三区三线”规划成果中的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和历年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属于耕地红线范围的;
2.“三调”为林地,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自然资源局与林业园林局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的相关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林业园林局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3.“三调”为林地,属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公园绿地,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中的建设用地范围;
4.“三调”为林地,但属于本实施细则出台前经有权机关已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由组团片区指挥部已实施土地征收的;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已取得相关非林地权证或者拟申请取得项目建设占林审批手续的。
(三)林地调入。虽“三调”非林地,但属于以下情形的,根据本实施细则设定程序确认后,应调入林地管理:
1.“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后发生的毁林开垦,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经自然资源局与林业园林局共同确认到图斑的;
2.“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林业园林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或“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应划入林地;
3.“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且未补办使用林地手续的,按照林地管理,应划入林地范围;
4.“三调”为园地,现状为种植油茶等木本油料林;油桐、杜仲、厚朴、银杏、黄柏、乌桕、棕榈、白蜡树、栓皮栎等工业原料林;核桃、板栗等干果经济林,可以由园地调整为林地;如属于鲜果经济林(如龙眼树)等,经木本油料林、工业原料林、干果经济林等混交种植并经验收确认后,划入林地范围;
5.“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国家、省财政补助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或者实际为国家、省财政补助的天然林,按照林地管理,划入林地范围;
6.“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林地且影像上有林木覆盖,根据现地补充调查,经自然资源局与林业园林局共同确认到图斑后,按照林地管理,划入林地范围;
7.“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国有林场有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按照林地管理,划入林地范围;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或者已通过造林绿化、混交种植、已有林地整治等方式形成新的林地的。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多级管理机制。为推动我市林地优化布局专项工作开展,组建市林地优化布局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本项工作。各镇(街道)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推动建立林地优化布局工作机制,由镇(街道)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统筹推进林地优化布局工作。
(二)落实补充林地纳入。本着“先补后退、有序推进”的原则,为避免短期快速的林地调出影响我市林地保有量及占林项目审批,各镇(街道)应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并根据所辖范围内因耕地恢复、项目建设占用林地等情形所涉及林地调出数量,预先完成林地补充纳入,未对应完成等量的林地补充纳入任务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林地调出。林地补充纳入的对象,由林业园林局在充分考虑现有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已批已供用地的基础上,对我市有林地图斑进行筛查并下发各镇(街道),各镇(街道)经实地勘察可以选择将目前已形成的有林地块直接纳入补充林地储备库;也可以另行选择适宜造林的地块,组织植树造林,其中果园地可选择与木本油料林、工业原料林、干果经济林等混交种植的方式造林。造林完成后经自然资源局、林业园林局验收合格后纳入补充林地储备库。各镇(街道)在不低于当批次拟调出林地数量等量完成补充林地纳入的,可以就当批次拟调出林地数量的基础上享受上浮7%的动态调出指标先行办理林地调出,并于下一批次拟调出林地数量中予以补入。
(三)实行造林补助奖励。按照“林地保有量不减少、林地质量有提升”的原则,鼓励通过已有林地改造、补植造林形成林地储备资源纳入林地储备库,为林地优化布局退出林地的数量进行预先储备。对于推动已有林地改造、补植造林形成补充林地储备资源,经组织验收合格已纳入林地储备库的,按相关奖补办法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具体奖补办法由市林业园林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
(四)实施林地指标有偿调剂。采用指标有偿调剂的方式进行指标补充。优先在本镇(街道)辖区内组织村(社区)相互进行指标扩充调剂,本镇(街道)辖区内无法满足指标扩充调剂的,由镇(街道)之间通过补充林地贮备库中已纳入的储备林地进行有偿调剂,跨镇域补充林地指标调剂办法由市林业园林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
(五)鼓励林权流转经营。贯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推进林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方式集中有序进行流转,创设林业经营项目,鼓励引入社会资本,通过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参与涉林项目投资、运营、管护,策划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等活动,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投资运营,壮大林权经营收入。林权经营收入可以作为林地补充奖补的有效补充。
五、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各镇(街道)组织当事人填制并提交《晋江市林地调整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晋江市林地调整类型及佐证材料一览表》(附件2)的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完成申请材料组件。
(二)村级审议。村(社区)对当事人提交的地块涉林调整事项的申请以村民(居民)代表会议形式进行审议,并对拟调整地块、权利人等内容进行公示(附件3),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如出现异议或权属争议的,由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异议或争议处理,异议或争议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提交镇(街道)审查;公示无异议、争议或异议不成立、争议已处理完毕的,由村(社区)在《晋江市林地调整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所在镇(街道)审查。
(三)镇级审查。镇(街道)收到村(社区)所提交的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对该地块申请是否符合调整条件,经初步审核无异议的应出具《晋江市XX镇(街道)涉林调整地块无权属争议情况证明》(附件4),并协同自然资源局、林业园林局人员对该地块组织现场勘察,对地块范围进行测量确定,签署《现场勘察放样单》(附件5),确认地块情况。经镇(街道)审查同意地块调整的,由镇(街道)在《晋江市林地调整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四)市级初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应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林业园林局,林业园林局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局进行联审,自然资源局、林业园林局审核同意后,应在《晋江市林地调整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五)储备纳入。涉及办理林地调出的,应在完成市级初审后落实林地补充,填制《晋江市补充林地储备库管理审批表》(附件6),拟纳入补充林地储备库的地块经所在镇(街道)现场核实确认后提交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园林局审核通过后,纳入补充林地储备库管理。
(六)逐级审核。完成储备库补充纳入后,林业园林局应将初审完成材料提交市政府进行审核,市政府审核通过后由自然资源局、林业园林局按每月1个批次提交泉州市自然资源与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视为允许地块涉林调整事项。
(七)采伐与登记变更。经审核通过允许地块调整,涉及林地调出的,由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对该地块所涉林权证书予以注销,镇(街道)组织当事人或村(社区)根据现场勘察放样的范围进行采伐清理。对于调出林地、进行林地保留、调入经审核通过,并达到上级调查规程认定标准的,由自然资源局、林业园林局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林草资源调查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并将相关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管理。对已纳入林地储备库但尚未完成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林草资源调查更新的储备林地,涉及对储备林地进行占用的,应事先征求林业园林局意见后方可实施。
六、附则
(一)涉及办理林地调出的,应秉持“储备与调出平衡原则”,通过已有林地整理、果园地混交种植、新开发林地种植等情形的,形成新的林地储备资源并按照我市林地储备库管理要求,新增纳入林地储备后方可办理林地调出事项。未完成等量的林地储备纳入的,原则上不予以审核办理林地调出。
(二)未经审批禁止擅自实施林地采伐或调整事项,否则由所在镇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弄虚造假骗取审批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镇(街道)应及时进行执法跟进,对因此造成林地破坏的情况及时予以整改;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市自然资源局与市林业园林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各镇(街道)2024-2026年补充林地储备库目标任务》
2.《晋江市林地调整申请表》
3.《晋江市林地调整类型及佐证材料一览表》
4.《晋江市XX镇(街道)XX村(社区)涉林地块调整情况公示》
5.《晋江市XX镇(街道)涉林调整地块无权属争议情况证明》
6.《现场勘察放样单》
7.《晋江市补充林地储备库管理审批表》
附件1
各镇(街道)2024-2026年补充林地储备库目标任务 |
|||||
单位:公顷 |
|||||
序号 |
乡镇场 |
补充林地任务总数 |
2024-2026年任务数 |
||
2024年任务数 |
2025年任务数 |
2026年任务数 |
|||
1 |
安海镇 |
111.98 |
33.60 |
44.79 |
33.60 |
2 |
陈埭镇 |
13.03 |
3.91 |
5.21 |
3.91 |
3 |
池店镇 |
17.20 |
5.16 |
6.88 |
5.16 |
4 |
磁灶镇 |
75.09 |
22.53 |
30.04 |
22.53 |
5 |
东石镇 |
118.27 |
35.48 |
47.31 |
35.48 |
6 |
金井镇 |
217.53 |
65.26 |
87.01 |
65.26 |
7 |
灵源街道 |
35.71 |
10.71 |
14.28 |
10.71 |
8 |
龙湖镇 |
208.49 |
62.55 |
83.40 |
62.55 |
9 |
罗山街道 |
35.30 |
10.59 |
14.12 |
10.59 |
10 |
梅岭街道 |
4.93 |
1.48 |
1.97 |
1.48 |
11 |
内坑镇 |
71.95 |
21.58 |
28.78 |
21.58 |
12 |
青阳街道 |
4.93 |
1.48 |
1.97 |
1.48 |
13 |
深沪镇 |
70.54 |
21.16 |
28.21 |
21.16 |
14 |
西滨镇 |
5.00 |
1.50 |
2.00 |
1.50 |
15 |
西园街道 |
37.23 |
11.17 |
14.89 |
11.17 |
16 |
新塘街道 |
31.69 |
9.51 |
12.68 |
9.51 |
17 |
英林镇 |
96.98 |
29.09 |
38.79 |
29.09 |
18 |
永和镇 |
171.71 |
51.51 |
68.68 |
51.51 |
19 |
紫帽镇 |
48.93 |
14.68 |
19.57 |
14.68 |
20 |
总计 |
1376.51 |
412.95 |
550.60 |
412.95 |
注:1.补充林地任务总数=耕地恢复潜力涉及林地图斑面积+2020至2023年已报批林地面积+2024年至2026年拟报批林地面积(按每年750亩计算); 2.补充林地储备库是指各镇(街道)将目前已形成的有林地块或通过植树造林、果园地混交种植形成林地储备资源并纳入林地储备库进行管护,在达到林地认定条件后完成林地年度变更。 |
附件2
晋江市林地调整申请表 |
||||
申请人 |
||||
申请林地调整地块信息 |
面积 |
m2 |
地块编号 |
|
三调地类情况 |
申请类型 |
□林地调出 £林地保留 □林地调入 |
||
适用情形 |
属于《晋江市林地调整类型及佐证材料一览表》编号 类。 |
|||
申请人意见 |
申请人自愿同意按照前述情况办理涉地块调整。 申请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
|||
村(社区)审议意见 |
该宗地调整经本村(社区)审议通过进行林地调整,并于 年 月 日对调整情况组织异议,无群众提出异议或争议。(或异议或争议已处理完毕)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
情况属实。同意将前述地块调整事项。 (盖章) 分管领导: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
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
同意地块调整。 (盖章)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林业园林局审核意见 |
同意地块调整。 (盖章)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晋江市林地调整类型及佐证材料一览表
编号 |
调整情形 |
具体情形 |
佐证类型 |
1. |
林地保留 |
“三调”为林地,但位于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福建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和省级公益林优化调整上报方案是林地的主要规划区域。 |
1.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地类信息证明材料; 2.地块林权证书或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有); 3.下发底图与叠加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公益林优化调整图斑的矢量数据。 |
2. |
“三调”为林地,但已下发林权证且其他合理合法证据可认定为林地的地块。 |
1.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地类信息证明材料; 2.地块林权证书或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证。 |
|
3. |
“三调”为林地,实际属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后续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上,但是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等的(批准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工程规划或资金下达及实施情况),经晋江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林业园林局)共同确认到图斑,仍保留作为林地管理。 |
1.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地类信息证明材料; 2.防护林和绿色通道批准建设文件或资金下达记录、实施情况证明; 3.提供与图斑范围一致的矢量数据。 |
|
4. |
“三调”为林地,但属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防护绿地,如森林公园、绿色通道的。 |
1.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地类信息证明材料; 2.提供与图斑范围一致的矢量数据。 |
|
5. |
林地调出 |
“三调”为林地,但属于“三区三线”规划成果中的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和历年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属于耕地红线范围的。 |
1.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地类信息证明材料; 2.提供下发底图与叠加“三区三线”规划成果中的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和耕地红线范围内历年土地整治项目范围的矢量数据。 |
6. |
“三调”为林地,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的相关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林草主管部门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
1.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地类信息证明材料; 2.地块林权证书或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承包经营权证的,可由村集体提供承包情况证明); 3.与图斑范围一致的矢量数据; 4.已采伐应提供现场照片。 |
|
7. |
三调”为林地,属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公园绿地,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中的建设用地范围。 |
1.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地类信息证明材料; 2.提供下发底图与叠加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公园绿地、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中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矢量数据。 |
|
8. |
4.“三调”为林地,但属于本实施细则出台前经有权机关已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由组团片区指挥部已实施土地征收的;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已取得相关非林地权证或者拟申请取得项目建设占林审批手续的。 |
1.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地类信息证明材料;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已批建设用地的合法手续、已实施土地征收证明材料或非林权证书、项目建设占林审批手续等; 3.与批准范围一致的矢量数据。 |
|
9. |
林地调入 |
“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后发生的毁林开垦,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经自然资源局与林业园林局共同确认到图斑的。 |
1.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地类信息证明材料; 2.镇(街道)提供情况证明; 3.与图斑范围一致的矢量数据。 |
10. |
“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林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或“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应划入林地。 |
1.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地类信息证明材料; 2.临时用林或设施占林合法审批手续; 3.与批准范围一致的矢量数据。 |
|
11. |
“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且未补办使用林地手续的,按照林地管理,应划入林地范围。 |
1.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地类信息证明材料; 2.镇(街道)提供的情况证明; 3.提供合法林权证、土地(林地)承包经营证(无承包经营权证的,可由村集体提供承包情况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 4.与地块范围一致的矢量数据。 |
|
12. |
“三调”为园地,现状为种植油茶等木本油料林;油桐、杜仲、厚朴、银杏、黄柏、乌柏、棕榈、白蜡树、栓皮栋等工业原料林;核桃、板栗等干果经济林,可以由园地调整为林地;如属于鲜果经济林(如龙眼树)等,经干果经济林混交种植并经验收确认后,划入林地范围。 |
1.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地类信息证明材料; 2.提供合法审批文件或林权证、土地(林地)承包经营证(无承包经营权证的,可由村集体提供承包情况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 3.属于混交种植情况的,应提供现场照片及验收纳入贮备库的证明; 4.与地块范围一致的相关矢量数据。 |
|
13. |
“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国家、省财政补助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或者实际为国家、省财政补助的天然林,按照林地管理,划入林地范围。 |
1.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地类信息证明材料; 2.提供财政补贴或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证明; 3.与图斑范围一致的矢量数据。 |
|
14. |
“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林地且影像上有林木覆盖,根据现地补充调查,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按照林地管理,划入林地范围。 |
1.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地类信息证明材料; 2.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矢量; 3.现场调查情况表及照片(后附范例P2)。 |
|
15. |
“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国有林场有林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的,按照林地管理,划入林地范围。 |
1.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地类信息证明材料; 2.提供合法林权证、土地(林地)承包经营证(无承包经营权证的,可由村集体提供承包情况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 |
|
16.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
提供市政府规划文件体现用于发展林业土地。 |
注:
1.前述编号1-4为办理林地保留所涉及具体情形;5-8为办理林地调出所涉及具体情形;9-16为办理林地调入所涉及具体情形;
2.涉及出具地类情况证明、镇(街道)出具情况证明或现场调查情况证明等材料,详见后附范例P1-P2。
范例P1:
晋江市 镇(街道)关于拟办理涉林调整地块
的情况证明
关于晋江市 镇(街道)辖区编号为 号地块,拟办理涉林调整事项,经本镇(街道)调查核实,该地块属于以下情形:
□“三调”为林地,但实际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且未补办林地使用手续;
□“三调”为耕地,但实际属于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后发生的毁林开垦的形成的;
□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且未补办使用林地手续的。
特此证明。
晋江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范例P2:
晋江市 镇(街道)关于拟办理涉林调整地块
现场调查信息表
调查地块基本情况 |
面积 |
m2 |
地块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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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人 |
地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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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情况 |
该地块上有林木覆盖,为 树种,郁闭度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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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4张,东西南北方向各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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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意见 |
前述情况属实。 调查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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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
情况属实。 (签章) 主要领导: 年 月 日 |
附件4:
晋江市 镇(街道) 村(社区)涉林地块调整
情况公示
经核查,根据村民意愿,晋江市 镇(街道) 村(社区)的下列涉林地块拟进行调整,现对相关地块位置、权利人情况予以公示,详见林地图斑测量图。公示期为202 年 月 日至202 年 月 日(15天)。如对地块情况、权利人、林木归属有异议请于202 年 月 日前书面向本村(社区)提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林地图斑测量图
晋江市 镇(街道) 村(居)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5:
晋江市 镇(街道)涉林调整地块无权属争议
情况证明
经核查,下列地块图斑涉及拟调整情况经所在村(社区)组织公示,未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地上林木所有权的权属争议,(或异议不成立、争议已处理完毕)。
特此证明。
附:林地图斑测量图
晋江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6:
现场勘察放样单
地块位置 |
镇 村 |
地块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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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人 |
地块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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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现场测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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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制图单位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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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 |
镇(街道):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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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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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园林局: 年 月 日 |
附件7:
晋江市补充林地储备库管理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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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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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纳入补充林地储备库的地块信息 |
面积 |
m2 |
图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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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坐标 |
东: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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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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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属于辖区内已有林地,现申请纳入补充林地储备库 □属于新植树造林形成的有林地。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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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意见 |
情况属实。同意将前述地块纳入补充林地储备库,并作为林地管理。 (盖章) 经办人: 主要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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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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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
同意纳入。 (盖章) 经办人: 主要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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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园林局审核意见 |
同意纳入。 (盖章) 经办人: 主要领导: 年 月 日 |
附地块矢量及相关套合影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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