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41-0620-2024-10010
    • 发布机构:晋江市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9
    晋江市商务局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共9项)
    时间:2024-04-29 10:26

    一、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核发

    (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核发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订)第183项;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附件1。

    (四)办理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五)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1个工作日)→决定(含办结)(1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1)租赁加油船申请核发证书

    1、《水上加油站(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

    2、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3、船舶有效的检验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4、船舶租赁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2)自有加油船申请核发证书

    1、《水上加油站(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

    2、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3、船舶有效的检验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年检要求:

    需要

    (十二)审批决定证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十三)注意事项:

    提交复印件的,加盖公章且提供原件核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

    (十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686825

    投诉电话:0595-85659702

    地址: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33号政务服务中心

    (十五)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订)第183项;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附件1。

    (四)办理条件:

    (1)变更事项应先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后,再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事项变更。

    (2)对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不含配送企业)投资主体控股权人发生变化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先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再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事项变更。

    (五)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六)办理流程:

    受理(当场)→决定(含办结)(当场)。

    (七)申请材料:

    (1)控股权人未发生变化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租赁)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

    4、原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7、加油船船号变更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2)控股权人发生变化的变更

    1、《水上加油站(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

    2、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

    5、原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6、产权转让协议(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7、加油船产权人股东会议决议(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9、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10、加油船船号变更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3)控股权人未发生变化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租赁)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

    4、船舶租赁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原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6、加油船产权人股东会议决议(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7、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8、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9、加油船船号变更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九)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年检要求:

    需要

    (十二)审批决定证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十三)注意事项:

    提交复印件的,加盖公章且提供原件核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

    (十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686825

    投诉电话:0595-85659702

    地址: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33号政务服务中心

    (十五)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

    (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 第四十五条。

    (四)办理条件:

    (五)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当场)→决定(含办结)(当场)。

    (七)申请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

    (2)《水上加油站(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

    (3)船舶租赁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九)办件类型:

    即办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年检要求:

    需要

    (十二)审批决定证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十三)注意事项:

    提交复印件的,加盖公章且提供原件核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

    (十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686825

    投诉电话:0595-85659702

    地址: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33号政务服务中心

    (十五)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四、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

    (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 第四十四条。

    (四)办理条件:

    (五)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当场)→决定(含办结)(当场)。

    (七)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2)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原件一份)

    (3)证书遗失声明(原件一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九)办件类型:

    即办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年检要求:

    需要

    (十二)审批决定证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十三)注意事项:

    提交复印件的,加盖公章且提供原件核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

    (十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686825

    投诉电话:0595-85659702

    地址: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33号政务服务中心

    (十五)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注销

    (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注销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 第五十一条。

    (四)办理条件:

    (五)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当场)→决定(含办结)(当场)。

    (七)申请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

    (3)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原件一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九)办件类型:

    即办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年检要求:

    不需要

    (十二)审批决定证件:

    《关于注销XX号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通知》

    (十三)注意事项:

    (十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686825

    投诉电话:0595-85659702

    地址: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33号政务服务中心

    (十五)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六、加油站、岸基加油点规划确认(新建、迁建、改扩建)

    (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加油站、岸基加油点规划确认(新建、迁建、改扩建)

    (二)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第二十六条

    (四)办理条件:

    (1)符合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2)新址相邻的加油站间距必须达到1.8公里以上

    (3)在同一等级内扩建加油站,不限制相邻加油站的间距。在同一路段上经营汽油的加油站未达控制数(或通过合并减少所在路段加油站数量),且与其相邻经营汽油的加油站间距在1.8公里以上的,可增加汽油经营品种或上升一个等级(城区不得升至一级站)。

    (4)新建加油站或岸基加油点取得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五)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六)办理流程:

    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1个工作日)→决定(含办结)(1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1)新建加油站或岸基加油点规划确认

    1、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原件一份)

    2、《新建加油站(点)规划确认申请表》(原件三份)

    3、明确由申请人建设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规划选址意见书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5、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2)迁建加油站或岸基加油点规划确认

    1、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原件一份)

    2、《加油站(点)迁、扩建规划确认申请表》(原件三份)

    3、明确由申请人建设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规划选址意见书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3)原址改扩建加油站或岸基加油点规划确认

    1、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原件一份)

    2、《加油站(点)迁、扩建规划确认申请表》(原件三份)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年检要求:

    不需要

    (十二)审批决定证件:

    审批决定证件:《加油站(点)扩、迁建规划确认申请表》、《新建加油站(点)规划确认申请表》

    (十三)注意事项:

    提交复印件的,加盖公章且提供原件核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

    (十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686825

    投诉电话:0595-85659702

    地址: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33号政务服务中心

    (十五)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事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加油站、岸基加油点规划确认延期

    (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加油站、岸基加油点规划确认延期

    (二)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 第三十七条

    (四)办理条件:

    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一时难以建成

    (五)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六)办理流程:

    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1个工作日)→决定(含办结)(1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1)延期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2)加油站用地的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3)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4)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年检要求:

    不需要

    (十二)审批决定证件:

    《关于XXX有限公司XXX加油站迁建规划确认延期申请的通知》

    (十三)注意事项:

    提交复印件的,加盖公章且提供原件核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

    (十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686825

    投诉电话:0595-85659702

    地址: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33号政务服务中心

    (十五)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事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八、加油船规划确认

    (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加油船规划确认

    (二)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第二十六条;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附件1。

    (四)办理条件:

    符合我省加油船行业发展规划。

    (五)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1个工作日)→决定(含办结)(1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1)《新建水上加油站(船)规划确认申请表》(原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3)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年检要求:

    不需要

    (十二)审批决定证件:

    《新建水上加油站(船)规划确认申请表》、《关于同意xxxx布点规划确认的通知》

    (十三)注意事项:

    提交复印件的,加盖公章且提供原件核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

    (十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686825

    投诉电话:0595-85659702

    地址: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33号政务服务中心

    (十五)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事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其他发卡企业)

    (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其他发卡企业)

    (二)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三)设定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2016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正)第七条

    (四)办理条件:

    除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外,在本辖区内登记注册,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五)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六)办理流程:

    受理(当场)→决定(含办结)(当场)。

    (七)申请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原件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3)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4)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可通过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供)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九)办件类型:

    即办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年检要求:

    不需要

    (十二)审批决定证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十三)注意事项:

    提交复印件的,加盖公章且提供原件核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

    (十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686825

    投诉电话:0595-85659702

    地址: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33号政务服务中心

    (十五)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事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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