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41-2420-2024-00009
    • 备注/文号:晋再生资源回收办〔2024〕2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6
    晋江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4-26 10:1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隐患,现将《晋江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晋江市商务局代章)

    2024426日   

    联系人:小王 联系电话:85623322


    晋江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管理导则

    (试行)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导则:

    一、落实登记备案制度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备。

    (二)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自执照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落实规范经营管理措施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二)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内部应悬挂回收品种及价格表和公安部门严令禁止收购的物品名称。

    (五)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收购危险物品和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每日24小时不中断运行,监控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电工、热切割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非个体经营的固定回收站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能占道或占地堆放、收购、分拣、整理回收物品,不能违章搭建。

    (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要做到办公区、住宿区与回收物品存放区相分离,住宿区与回收物品存放区、不同类回收物之间要保留宽1.1米以上的疏散通道,通道上不准堆放杂物。

    (七)回收物品存放区要按照安全用电要求设置用电设施,电源线路要套线管,不准擅自乱拉乱接电线,电源开关、插座及线路周围堆放货物要保持一定间距,严禁堆放易燃物品。配全消防器材等消防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严禁将分拣出的低值垃圾进行焚烧,要将垃圾清理至指定的收集地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十)严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将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进行切割、分装。

    四、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回收物品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于回收的物品中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交付具备利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再利用或者资源化;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回收物品的处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四)回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物品的,应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等经营活动。

    五、附则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2021年11月11日印发的《晋江市废品回收站行业经营管理导则(试行)》停止执行。导则试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最新规定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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