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2-0610-2024-00033
- 备注/文号:晋发改函〔2024〕42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3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晋江市季延
初级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晋江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对晋江市季延初级中学申请提高收费标准审核意见的函》(晋教函〔2024〕20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办学成本,经研究,现将晋江市季延初级中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学费收费标准:基础价格16000元/生.学年,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教学质量、发展需要等因素,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或下调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调不限。
二、上述收费标准从2024年秋季新招收的学生开始执行,以前招收的学生收费标准仍按照晋发改函〔2021〕25号文件规定执行:基础价格13450元/生.学年,学校可适当上浮或下调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调不限。
三、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变,仍按照晋发改函〔2012〕34号文件规定执行:500元/生.学期。
四、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五、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同时,要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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