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3.11.03)
时间:2023-11-03 19:48 浏览量:

    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3.11.03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

    日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厦门鑫兆阳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617”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责任案

    *

    20226171348分许,国道324线晋江市磁灶镇苏垵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组织全面调查,邵*力作为厦门鑫兆阳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公司全员责任制,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依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A

    处人民币肆万零肆佰元整(¥40400)罚款

    2023/10/26

    2026/10/26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光田进出口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泉州市光田进出口有限公司

    根据举报,202382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陈埭镇民族中学对面发现泉州市光田进出口有限公司储存的一批疑似危险化学品〔其中疑似清洁水10桶(180KG/桶)、照射水1桶(180KG/桶)、胶水308桶(15KG/桶)、处理剂67桶(15KG/桶)〕。经查,该公司注册地址为晋江市西园街道官前社区西山新村88-1号(经现场核实,未发现储存危险化学品),从事鞋子生产。从202361日起,该公司在陈埭镇民族中学对面空地设立仓库,开始储存上述涉案物品,上述仓库为一层铁皮搭盖,四周均为空地。经分析,我局执法人员认定上述储存场所不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根据2023913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该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合计0元。鉴于我局未掌握其他相关证据,故采纳王*义相关供述,认定该公司非法销售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综上,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8项级别2档次A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0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罚款

    2023/10/27

    2024/10/27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鍊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

    2023215,在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杭边村中区空地上,洪*鍊利用车牌号为闽C6DF86的小货车非法储存汽油进行销售,被晋江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当场查获,晋江市公安局对洪*鍊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202358,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结束后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720,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洪*鍊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晋检刑不诉〔2023391号)。2022721,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晋检意〔2023158号),将洪*鍊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案移交我局进一步处理。经查,洪*鍊从20202月至20232月期间,在蔡*岁(另案处理)处购买汽油,向过往的车辆销售。2023215,洪*鍊被晋江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货车上130千克92#汽油当场被查扣。经调取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刑事侦查卷宗中取样笔录、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证书编号:230100350000438230100350000439)等证据资料,车牌号为闽C6DF86的小货车上储存的汽油经鉴定闪点(闭口)<0,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经调取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刑事侦查卷宗中相关证据资料,并结合我局制作的洪*鍊调查询问笔录,认定洪*鍊非法销售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44810元。202368,洪*鍊向晋江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此外,经与晋江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确认,现场查获洪*鍊货车上的130千克92#汽油,目前仍扣押在福建省泉州市锦江石油有限公司油罐内。综上,洪*鍊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92#)汽油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8项级别2档次C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涉案物品<92#汽油合计130Kg>以总计人民币玖佰肆拾元叁角叁分<940.33>进行清退,上述价款随同罚款一并缴交入库)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捌佰壹拾元整<142810><原应为¥144810,其中由公安机关执行¥2000罚没入库>),并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罚款

    2023/10/27

    2024/10/27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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