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城市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晋江市停车场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5:15 浏览量: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晋江市停车场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晋江市城市管理局、晋江市发和改革局、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晋江市交通运输局、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江市交警大队决定,现将《晋江市停车场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 

    江市发和改革局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江市交警大队 

    2024322 

    晋江市停车场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停车场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推动停车产业规模化、精细化、专业化发展,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晋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1.本市范围内设置的停车场适用于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面向社会开放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上设置的面向社会开放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3.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用来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4.经营性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并提供有偿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公共、配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含提供有偿服务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申报管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单位或法人可作为申报主体: 

    1.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 

    2.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 

    3.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项目申报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同意。其中,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的,应作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属村(社区)集体用地的,应取得村(社区)委员会审议通过。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1.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的; 

    2.影响防洪、泄洪及河堤结构安全的; 

    3.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区和危险边坡隐患点影响范围内的; 

    4.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高压走廊、城市黄线、城市紫线、城市橙线、城市蓝线、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区划等范围内; 

    5.城市快速道路、城市主干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规划用地范围内;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设置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申报;设置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建筑类申报,其报建手续按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由申报主体向所在镇(街道)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请报告、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同意证明材料、用地范围材料、工程勘察材料、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方案设计图、申请人身份证明、承诺书等。申报主体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能效指标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受理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受理】镇(街道)办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发函市发改局、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征询意见。各单位在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正式公文反馈书面意见。 

    2.申报初审】镇(街道)办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将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市停车办 

    3.【会议审定】市停车办负责对镇(街道办审查通过项目的建设性质、是否符合晋江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审查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停车管理组长会议审定。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交申请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情况、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信息的核查意见,供市停车管理组长会议审定时参考。 

    4.【下达通知书】经市停车管理组长会议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停车办下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意见通知书,并抄送市停车办相关成员单位。 

    (五)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并取得项目意见通知书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评及施工、绿化审批等许可手续。 

    (六)发改部门依法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核及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属政府投资的,申报主体依据《晋江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暂行规定》(晋委办发〔202311号)的决策管理流程完善立项申报材料后,向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属社会投资的,申报主体向发改部门办理备案。 

    (七)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申报主体应在开工前按项目意见通知书及特种设备相关要求,通过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向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单》进行告知。 

    (八)申报主体应将施工图纸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设计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要求。 

    1.露天敞开式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 

    2.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 

    (九)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申报主体应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桩基检测,编制检测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在项目开工前验线 和竣工后规划验收。 

    (十)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应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按特种设备类申报的,申报主体应在项目竣工并通过现场勘查和验桩且特种设备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市住建局负责停车设施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等工作。申报主体应按照停车库的要求申报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筑内部既有停车库加装立体停车设施的,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确定申报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十一)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申报主体或运营单位必须依法或者按承诺要求无偿自行拆除、清理一切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不自行拆除的,由镇(街道)依法强制拆除。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和使用,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功能的,由各镇(街道)依法组织查处。 

    三、临时性停车场设置流程 

    (一)小区配建的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依法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场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不影响道路通行; 

    2.不影响消防安全;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4.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5.所属镇(街道)出具同意设置的意见建议书; 

    (二)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场所,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设置,其他临时停车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业主共有的,需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2.属于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的,村(社区)要出具村(社区)代表大会同意设置证明材料; 

    3.属于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应提供业委会成立证明以及大会依法决定的资料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 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书面材料; 

    4.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属地镇(街道)办联系市自然资源局出具权属确认书。 

    5.对于符合用地相关法规要求的,需提供用地权属证明、用地红线受理证明、市或乡镇(街道)出具的权属证明其中一项证明材料; 

    6.以上符合设置临时性停车场的,均需提供所属镇(街道)同意设置临时性停车场书面证明。 

    (三)具备以上条件的,连同施工平面图提交市停车办,而后由市停车办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建、交警等相关部门实行集中联审,联审同意后下达项目意见通知书方可实施建设。 

    四、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流程 

    (一)道路智慧停车泊位统一由市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晋江智信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其运营、安全、保洁等方面进行监管。 

    (二)下列城市道路可以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1.停车需求量大,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影响交通、消防等安全的,可以设置全天候停车泊位; 

    2.人行道与建筑退让红线的公共部分,不影响行人、非机动车正常通行,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3.居民住宅区、宾馆、饭店、商场等场所周边停车需求量较大且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区域,在确保道路畅通和行人、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实际状况,降低路牙,结合地形依法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4.在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停车需求量较大的区域,对交通、消防等影响不大的,尽可能设置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 

    5.路外停车场(库)周边道路一般不再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但公共停车场(库)本身泊位已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或该区域停车矛盾突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的道路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三)下列区域内不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1.距离城市主干道100米范围内的路段; 

    2.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周边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范围内的路段; 

    3.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人行下穿通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5米范围内; 

    4.公共交通站台(平行)边缘15米范围内; 

    5.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20米范围内; 

    6.小区道路出入口不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中线计算起12米)的范围内; 

    7.设置停车位后道路净宽和净高小于4米,不满足消防通道要求的区域; 

    8.设置停车位后占用及影响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区域; 

    9.其他不利于交通组织的区域。 

    具体设置标准详见《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范》(附件1)。 

    (四)申请单位需要设置、撤除和管理道路收费停车泊位的,负责编制道路停车泊位建设方案及收费标准报市停车办联审。待审核通过后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撤除和管理道路停车泊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路内停车泊位予以撤除: 

    1.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路内停车已明显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2.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设施已能满足停车需求; 

    3.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五、公共停车场产权确认 

    (一)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可以独立销售的停车位,可依法申请办理停车位不动产权登记。享受资金补助的公共停车设施,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转让、销售。 

    (二)采用BOTPPP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单位可依法与政府或指定的相关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公共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设施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经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抵押或质押,不得单独以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在同等条件下,依约定政府享有公共停车设施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 

    (三)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其中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或者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公共停车设施仅需提交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材料和规划部门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即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四)规范办理停车场产权手续。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中心要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 

    六、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经营性停车场实行线上备案制度,用户可在闽政通APP”上按照线上备案流程进行备案登记。经营(管理)者除应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承诺书等基础信息和泊位数、开放时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服务电话、价格投诉电话(12315)等泊位信息外,还应按以下停车场分类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一)公共停车场: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面向社会开放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备案材料如下: 

    1.1)产权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3)施工许可证及总平面图;(4)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四选一); 

    2.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 

    3.1)停车场方位图;(2)平面图;(3)设施清单(三项都须具备); 

    4.停车场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经营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停车场所有者与经营者不一致时需提供)。 

    (二)配建停车场:指依据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非居住类路面配建停车场、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居住类路面配建停车场。 

    1.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指在非居住类建筑物内或附属范围内建设的停车场。非居住类建筑物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医疗用房、教育用房、办公用房等。停车场类型如:商场、广场、车站地下停车场、单位立体停车场。备案条件如下: 

    1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施工许可证及总平面图;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四选一); 

    2)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 

    3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设施清单(三项都须上传); 

    4)停车场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如立体停车场需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四层以上的需提交我市立体停车库建设联审联批受理表; 

    6经营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停车场所有者与经营者不一致时需提供)。 

    2.非居住类场所路面配建停车场:指非居住类场所的路面停车场。非居住类场所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医疗用房、教育用房、办公用房等。停车场类型如:学校路面停车场、酒店路面停车场、公园路面停车场、单位路面停车场。备案条件如下: 

    1用地红线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土地出让合同;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四选一); 

    2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设施清单(三项都须具备); 

    3停车场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如立体停车场需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四层以上的需提交我市立体停车库建设联审联批受理表; 

    5)如经营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停车场所有者与经营者不一致时需提供)。 

    3. 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指在居住类建筑物内或附属范围内建设的停车场。居住类建筑物如住宅小区、商住小区、别墅。停车场类型如××小区地下停车场。 

    1提供业委会提供成立证明以及大会依法决定的资料;提供全体业主意见的征询材料(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 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书面材料);(二选一)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施工许可证及总平面图;(二选一) 

    3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设施清单(三项都须具备); 

    4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停车场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如立体停车场需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四层以上的需提交我市立体停车库建设联审联批受理表; 

    7)经营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停车场所有者与经营者不一致时需提供)。 

    4. 居住类场所路面配建停车场:指居住类场所停放的路面停车场。居住类场所如住宅小区、商住小区、别墅。停车场类型如××社区、小区地面停车场。 

    1提供业委会提供成立证明以及大会依法决定的资料;提供全体业主意见的征询材料(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 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书面材料);(二选一) 

    2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设施清单(三项都须上传); 

    3停车场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如立体停车场需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四层以上的需提交我市立体停车库建设联审联批受理表; 

    5经营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停车场所有者与经营者不一致时需提供)。 

    (三)临时停车场: 指利用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1用地权属证明;用地红线受理证明;市、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出具的权属证明(三选一); 

    2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设施清单(三项都须上传); 

    3)停车场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经营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停车场所有者与经营者不一致时需提供)。 

    (四)道路停车泊位:指在道路上设置的面向社会开放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管理。备案条件如下: 

    1)经营权证明材料; 

    2)经营者基本信息,包含公司简介,是否国有企业;管理者及员工简介,员工点位及上班时间,附工资证明及几险几金缴纳证明;如何取得经营等; 

    3)泊位数量、开放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包含泊位数量要求有每个点位有图纸,包含规划设计方及设计时间等,道路名称及周边建筑物要体现在图纸里面,距离建筑物宽度及距离路口长度要体现在图纸里)。 

    七、经营性停车场设置标准 

    (一)规范设置公示牌。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定价方式、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免收停车费情况以及服务和投诉电话。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蓝底白线白字,其他停车场公示牌采用黄底黑线黑字加以区别(详见附件3)。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规范设置停车设施。经营性停车场应当统一进行场地硬化,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配置监控、照明、消防、排水、通风等必要的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使用(详见附件4)。 

    (四)规范停车收费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按照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晋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晋发改〔201978 号)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机场、火车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含路面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遵循差别化原则,道路智慧停车运营单位可根据路面交通流量实际需求,报停车办变更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BOT)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应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充分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临时停车场应当按《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车辆免费。所有经营性停车场需按照明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出规定区域收取停车费,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五)配足停车管理人员。停车场(点)应有专人管理,每五十个车位配备一个管理人员,不足五十个车位的停车场需至少配备一个管理人员,统一着保安工作服装,负责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保证寄管车辆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年龄需年满18周岁不得高于60周岁。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 

    (六)规范管理智慧停车系统。公共、配建、临时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电子收费、号牌识别系统等设施,道路停车泊位根据道路条件最大限度配建相关设施。在本市应用的停车设施智能管理系统经营企业均需到城市管理局登记后,方可实施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要求无偿开放数据接口,接入晋江市机动车停车监管平台 

    八、日常管理监督 

    1.晋江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管理各项工作,推进停车管理精细化,实现停车规范、有序、便民目标。 

    2.晋江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车办):负责承担晋江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3.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具体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各项工作,机动车公共、配建和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公共、配建、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备案工作。会同交通交警大队负责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本行政区域相关模块的运行、管理。 

    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办理公共、配建、临时停车场规划建设相关相关审批手续,认定违规占用公共空间、非法用地建设停车场行为,并依法处理。 

    5.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负责机动车公共、配建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配合城市管理局对物业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以及利用业主共有场地依法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场所的管理,并配合属地镇街及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企业对物业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泊位停车收费资金监管 

    6.市交警大队: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撤除、管理等工作,道路收费停车泊位的备案工作。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和道路停车需求变化,及时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调整。会同城市管理局在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组织设置临时性停车场。会同镇(街道)对擅自设置、撤除的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进行清理整顿。 

    7.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依据划定的城市各类功能区,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差别化收费原则,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机动车经营性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机动车停车场未办理营业执照、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负责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督促运营单位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强制维护制度,确保设备正常完好、使用安全。 

    9.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宣传教育,指导、支持、协调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和居住小区开展停车自治等工作。指导经营性停车场规范设置,负责辖区内违规设置经营性停车场及非道路区域乱停车等行为的排查、整治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要求,规范辖区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缴存和使用工作,建立住宅小区滚动台账。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数字办)、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商务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人防办、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福建省晋江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抄报、移送处理。 

    各部门职责如有未尽事项,按照《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和各自主管部门职责依法履职。 

    、附则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三)以上文件规定有效期间内,如遇参照文件废止,以新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1.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2.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权属材料清单; 

    3.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样式; 

    4.晋江市经营性停车场配备标准和设施清单; 

     

    七部门关于印发晋江市停车场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停车场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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