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晋江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2:08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和泉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土地平整项目涉及砂石处置工作要求,按照1月5日,市政府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调度会议精神,修改完善《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财政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晋江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三、主要内容

  出台的《关于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晋江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处置原则、处置分类、处置主体、处置程序、处置方案管理、规范收益管理、处置要求和监管原则等。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1日止。

  (一)进一步明确处置原则。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的处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有偿”原则。

  (二)进一步明确处置主体。涉及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城建集团、晋园集团(晋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项目)组织;涉及的场地平整项目,由属地镇(街)、经济开发区、组团片区下属国企或协作国企作为承办单位,如无下属国企或协作国企,需委托市城建集团作为承办单位;涉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由行业、开发区下属国企或协作国企具体负责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处置工作,如无下属国企或协作国企,需委托市城建集团作为承办单位。

  (三)规范收益管理。剩余砂石土有偿使用费财政收入应优先安排用于与承办单位剩余砂石土处置相关的成本性支出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支出。

  (四)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利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处置竞得人享有砂石土处置权,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施工)方案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处置工作。场地平整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按合同约定动工之日起算)。

  (二)处置竞得人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要求,认真履行砂石土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涉及爆破作业的,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三)处置作业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安全,如因处置作业对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产生破坏,处置竞得人或自行处置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处置竞得人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要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因处置工作造成周边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灾隐患的,应负责在限期内完成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五)处置竞得人要认真做好源头监管,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建立砂石土出场、经营、使用等可追溯的统计台帐,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等监管措施,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

  五、关键词诠释

  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指城镇住宅和商业、服务业、工矿仓储建设项目等已完成场地平整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

  场地平整项目:指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且拟出让(划拨)地块场地平整项目和收储地块场地平整项目。

  其他工程项目:指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港口码头、水利设施、园区基础设施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程; 宗教、殡葬以及风景名胜设施等特殊工程; 已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浚等工程项目;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农村宅基地);

  咨询电话:0595-8568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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