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灵源街道】灵源街道2024年初中招生相关问题
时间:2024-06-28 17:28 浏览量:

    晋江市灵源街道2024年初中招生相关问题

     

    问题1:灵水中学服务区划分有哪些?

    灵水、曾林、大布林小布林、大山后社区户籍人口灵水中学服务区范围内购房子女区域内街道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驻晋直属单位、国有企业及灵源、开发区直属单位户籍人口;在灵源、五里园区辖区内购房、就业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含林格小学来晋务工人员子女毕业生

    问题2:学校具体是按什么顺序招生?

    按照我市招生“分类招生”原则,根据容量按以下顺序:

    1第一类对象:两一致对象华侨华人子女、科创新区单位子女,市、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原全民所有制身份员工的子女,驻晋直属单位、国有企业及灵源、开发区直属单位户籍人口政策照顾对象(军人、优秀人才、规模企业高管和专业人才、积分优待对象子女),以及港澳台适龄儿童其父(母)户籍、房产同属学校服务区,并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中两一致户籍人口对象,按原住居民子女→60 m2及以上的房产业主子女→60 m2以下的小户型房产业主子女的顺序招生。

    2第二类对象:购房两一致对象(有房无户”“有户无房港澳台侨子女其父(母)在学校服务区内只有房产或户籍的。

    3第三类对象:港澳台侨子女其父(母)在服务区内没有户籍和房产的,可凭居住证、务工或经商等凭证申请就近入学。来晋务工人员子女按两证并在我市购买社保的来晋务工人员子女→ ②两证来晋务工人员子女

    问题3:紫华中学服务区划分有哪些?

    林口、张前、英塘、林格、小浯塘户籍人口曾林户籍原住居民灵源街道区域内市、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原全民所有制身份员工的子女,科创新区单位、规模企业高管、人才子女军人子女;驻晋直属单位、国有企业及灵源、开发区直属单位户籍人口;在紫华中学服务区范围内购房子女。服务区内完成招生后,如还有剩余学位,招收服务区内两证并在我市购买社保的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当该类学生量大于学位数时采取派位办法或抽签办法。

    问题4:紫华中学具体是按什么顺序招生?

    按照我市招生“分类招生”原则,根据容量按以下顺序:

    1第一类对象:两一致对象华侨华人子女、科创新区单位子女,市、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原全民所有制身份员工的子女,驻晋直属单位、国有企业及灵源、开发区直属单位户籍人口政策照顾对象(军人、优秀人才、规模企业高管和专业人才、积分优待对象子女),以及港澳台适龄儿童其父(母)户籍、房产同属学校服务区,并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中两一致户籍人口对象,按原住居民子女→60 m2及以上的房产业主子女→60 m2以下的小户型房产业主子女的顺序招生。

    2第二类对象:购房两一致对象(有房无户”“有户无房港澳台侨子女其父(母)在学校服务区内只有房产或户籍的。

    3第三类对象:港澳台侨子女其父(母)在服务区内没有户籍和房产的,可凭居住证、务工或经商等凭证申请就近入学。

    如还有剩余学位,招收服务区内两证并在我市购买社保的来晋务工人员子女

    问题5:第一类里提到的“两一致”具体是指什么?

    “两一致”指:适龄儿童与父(母)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房产、户籍同属服务区并实际居住)。其中,房产:指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的房产(下称:房产);实际居住:指交房、装修并配备生活设施、有正常的用水或用电消费清单,接受入户调查属实。

    问题6:原有晋江户籍农村二女结扎户(含独女办证户)女儿、见义勇为子女、烈士子女怎么升学?

    继续允许根据其意愿在本街道任选一所公办中学就读,报名时须提供市卫健部门、民政部门或市见义勇为协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街道教育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问题7: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入学政策是什么?

    1.香港、澳门、台湾适龄儿童入学。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等,视同当地居民子女,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入学。第一类其父()户籍、房产同属学校服务区,并实际共同 居住的,可在服务区学校参照“两一致”对象申请入学,学校容量不足时,按非“两一致”类别入学;第二类如其父()在学校服务区内只有房产或户籍的,可在房产或户籍所在地学校按非“两一致”类别参照“有房无户”或“有户无房”对象申请入学; 第三类其父()在服务区内没有户籍和房产的,可凭居住证、务工或经商等凭证向属地招生领导小组申请就近入学。在泉台胞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子女就读初中,由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台胞本人意愿安排到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2.华侨华人子女申请在我市升学的,依据相关文件,向国内监护人户籍地所在招生服务区提出申请,视同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市就读初中的,依据《福建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闽政办〔2018〕6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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