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22-03-21 16:30 浏览量:

市有关单位,各国有粮食企业、粮食经营企业:

  根据《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粮调〔2014〕196号)和《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粮粮〔2021〕15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结合晋江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晋江市地方储备粮油的规模管理

  (一)储备粮油规模的确定

  晋江市地方储备粮油规模执行省政府和泉州市政府下达的储备粮油规模,其中:储备粮油规模的落实到位由市发改局(粮储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储备粮油贷款资金的落实由农发行晋江市支行负责。

  (二)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调整晋江市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成员单位分别由市发改局(粮储局)牵头、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农发行晋江市支行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发改局(粮储局),负责全程指导、监督地方储备粮油规模的落实、年度轮换及监督检查工作,对承储企业提出的储备粮油轮换的市场行情进行分析判断,研究确定最高、最低控制价。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并进一步履行以下职责:

  市发改局:组织牵头召开市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领导小组会议,联合各成员单位对地方储备粮油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落实督促各粮食经营企业履行储备粮油管理主体责任。

  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差价,加强粮食风险基金日常收支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计量器具和检验仪器是否经过检定或校准,检查进入流通领域的粮食包装标识是否与实物相符,并加强对粮食进入批发、零售或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的监管。

  市农发行晋江市支行:根据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及上级行规定,及时下放、回收贷款资金,并对贷款资金的用途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三)储备粮油的库存管理工作

  晋江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遵照《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执行,由晋江市瑞谷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我市地方储备粮原粮(稻谷和小麦)的承储承贷,晋江市瑞谷军粮供应有限公司负责我市地方储备粮成品粮油(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油)的承储承贷。

  市瑞谷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和市瑞谷军粮供应有限公司必须在农发行开设帐户,对政策性储备粮油贷款及利息进行专户管理;要严格按照“一规定、两守则”和《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中“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做好地方储备粮油的日常库存管理工作,确保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四)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轮换差价及贷款利息管理

  我市地方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轮换差价及贷款利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列支。其中,保管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轮换差价及贷款利息按实支付。

  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

  本意见所称的地方储备粮轮换,是指达到轮换标准的晋江市地方储备粮原粮,依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年度轮换计划,组织实施的轮入和轮出活动。

  储备粮原粮的轮换标准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参考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5年。

  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召开联席会议,对储备粮轮入最高限价或储备粮轮出最低限价进行确定,以此作为该批次储备粮轮入竞价的最高控制价或轮出竞价的最低控制价。

  市地方储备粮轮换须通过国家粮食福建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交易进行,市瑞谷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政府批复后的年度轮换计划,与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进场交易委托协议,并提供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相关资料,按照交易操作规则,配合完成全部交易。

  进入产权交易中心的地方储备粮轮换活动,应在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进行竞价交易。地方储备粮轮入和轮出分别采取最低价和最高价中标(即:以符合招标条件,轮入时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轮出时报价最高的为中标供应商)。公开竞价出现3次流标情形的,由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组织公开竞价或采用其他方式开展轮换工作。

  三、地方储备粮油监督检查

  (一)地方储备粮原粮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每年应开展不少于3次的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联合检查,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储存、贷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瑞谷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二)地方储备粮成品粮油监督检查

  市瑞谷军粮供应有限公司应严格落实应急储备粮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泉州市储备成品粮油相关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强化日常监管,做好日常库存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隐患。

  市发改局依法依规对成品粮油承储、代储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或视情况联合市轮换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抽查,每年的成品粮油定期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

  四、附则

  承担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部门、单位、承储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意见。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理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7日,原晋政办〔2012〕74号文件同时废止。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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