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峡石化产品交易中心专项扶持补充措施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20-06-24 16:44 浏览量:

    陈埭镇人民政府,滨江组团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单位:

      《海峡石化产品交易中心专项扶持补充措施》已于2020年6月4日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峡石化产品交易中心专项扶持补充措施

      为提升海峡石化产品交易中心竞争力,吸引更多大中型石化生产商、经销商入驻,在《海峡石化产品交易中心专项扶持措施》(晋政办〔2017〕136号)基础上,制订本补充措施。

      一、增补“行政审批和税政服务支持”

      (一)入驻海峡石化交易中心的企业享受新办危化品许可、办理汽柴煤油等成品油经营项目的扶持措施。

      二、增补“支持海峡石化平台发展”

      (一)对海峡石化线上平台,参照其年度购销合同交易税收地方本级收入部分,给予海峡石化等额的平台销售奖励。

      (二)海峡石化当年度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200强、民企100强企业,且经事先备案被列入市重点招商项目的,给予海峡石化每户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入驻企业中每新增一家限上企业,给予海峡石化一次性奖励1万元,当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增补“扶持入驻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新增为限上的入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入驻企业,参照其年度购销合同交易税收地方本级收入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销售贡献奖励。年度销售额低于2000万元的不予补助。

      (三)对入驻海峡石化运营大楼写字楼,经营租期在三年以上的限上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3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租赁面积50㎡以上的,分别给予每月8元/㎡、10元/㎡、15元/㎡、20元/㎡的租金补助;企业租赁面积200㎡以上,分别给予每月12元/㎡、15元/㎡、20元/㎡、25元/㎡的租金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年租金。

      四、修订扶持措施(三)第一项

      (一)原扶持措施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第一至三年参照其缴纳增值税的15%予以奖励,第四年起参照其缴纳增值税的12%予以奖励”修改为“第一至三年参照其缴纳增值税的20%予以奖励,第四年起参照其缴纳增值税的17%予以奖励”,其他不变。

      五、修订附则(六)

      (一)本措施与晋江市其他经济发展鼓励扶持政策不重复奖励;企业已并入集团统计,享受其它奖励政策的,不单独享受奖励补助。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本级补助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纳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为上限。

      六、附则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起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措施由晋江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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