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珈琪与晋江市自由空间娱乐城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开庭公告
时间:2025-10-31 16:51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市自由空间娱乐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炎平):

    本委受理师珈琪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919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6日至2025年09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250.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08月16日至2025年09月16日期间的工资45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124日上午845分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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