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晋江市自由空间娱乐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炎平):
本委受理师珈琪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6日至2025年09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250.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08月16日至2025年09月16日期间的工资45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4日上午8时45分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一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晋江政务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