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浩楠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建花):
本委受理张想想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28日至2025年4月30日工作期间拖欠的工资3174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28日至2025年4月30日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0000元;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4年5月28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补缴金额12226.0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四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晋江政务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