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捷、张伟峰与泉州市森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公告
时间:2025-10-29 17:08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泉州市森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柏潍):

    本委受理林捷、张伟峰与泉州市森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2201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泉州市森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伟峰2025年5月至6月工作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肆仟肆佰贰拾肆元整(¥4424.00)。

    二、被申请人泉州市森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伟峰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6月工作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伍仟柒佰肆拾壹元柒角(¥5741.70)。

    三、驳回申请人张伟峰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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