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晋江市永和向阳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李红军):
本委受理蔡明春与你幼儿园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工资72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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