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忠莲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本委受理甘小欢、宁满珍、李凤琴、郝长学、文玉梅与
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9月18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一、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甘小欢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10月2日工作期间剩余工资46739元。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宁满珍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7月30日工作期间的工资13334元。
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郝长学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11月5日工作期间的剩余工资67758元。
四、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文玉梅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9月9日工作期间的工资17240元。
五、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风琴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11月5日工作期间的工资2688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五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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